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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射阳县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射政发[2003]1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状的各镇(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以及全县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不包括无法定代表人资格的零售单位),定报企业,消防重点单位。上述镇(区)、部门、单位和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条  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状的各镇(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为10000元/年·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定报企业,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依据其行业风险度和企业规模确定,一般为5000-20000元/年·单位。

  第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以及年度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  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状的各镇(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县安监局负责收缴。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定报企业,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其所属的镇(区)、部门和单位负责收缴,县安监局负责监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必须于每年的一季度收缴到位。

  第六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年终考核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任务,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作为本镇(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奖励资金;突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事故指标,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

  第七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县安监局和各镇(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收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必须足额及时缴入县、镇(区)财政专户,使用统一的财政票据。具体缴款及票据的使用按照《射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射政发[2005]174号)和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规定的审批手续和要求退付、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或挪作他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八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 加入时间:2006-9-27 15:4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