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阳光政府-政策法规-正文
《射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工作职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各镇(区)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实行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对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及相关食品,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限期消除;

  (四)切实加强公共食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经费投入;

  (五)制定本镇(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物资调配、人员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农林、经贸、海洋与渔业、公安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守土有责、分工协作”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各部门监管职责是: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划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并组织发布。

  (二)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的评价与审核。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质监、工商部门。开展食品卫生的抽验检测工作,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疾患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

  (三)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食品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的有关调查处理等工作。并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工商部门。

  (四)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有关调查处理等工作。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质监、卫生部门。

  (五)农林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参与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申报与管理,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把好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关。

  (六)经贸部门:负责执行肉品市场准入制度,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清理整顿,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七)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养殖、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八)公安部门: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惩处犯罪分子,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查处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积极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应当加强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开展经常性食品安全自查活动,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五)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经常性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所涉及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制度不落实或者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或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迟报、瞒报、谎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以及未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阻碍、干涉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急处理时不听指挥、相互推诿的,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县政府委托,会同监察、卫生、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由调查组提出并报县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工作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建议。调查报告中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监察、人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对同一地区或同一监管环节屡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特别恶劣造成后果严重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自接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责任追究意见之日起20日内,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县政府可以直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镇(区)以及食品安全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五条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射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 加入时间:2006-9-27 15:4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