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推进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04]16号)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目的
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管理存在着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账户较多,资金收付活动透明度不高;收入缴库不及时,退库不规范;支出拨款环节多,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低;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易于流失,收支信息反馈迟缓等弊端。为此,改革现行国库管理制度十分必要,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新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积极推进构建公共财政管理框架的需要,是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需要,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需要,必须抓紧做好、做到位。
二、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省、市和兄弟县(市、区)的成功经验,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 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监督, 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开、公平、透明、高效的改革目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基本原则
1、“三权不变”原则。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仍然不变。
2. 透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 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3.资金高效运转原则。减少资金流转环节, 逐步使财政收入直接缴库, 支出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加快资金运行速度,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积极稳妥原则。采取“统一部署,分批实施”的办法,以确保改革目标逐步得到实现。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机构及人员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县财政局从本系统选调2-3人到国库(预算)科,明确由国库(预算)科具体负责办理财政性资金集中收付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账户构成
(1)财政国库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存款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按预算收支科目和单位设置明细账。
(2)财政部门在有关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按收入和拨付设置分类账。
(3)财政部门在有关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和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
(4)按国务院、财政部、省、市政府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在政策性银行或有关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存款户: 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内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财政特设专户进行清算。
(2)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款、拨付情况,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财政特设专户进行清算。
(3)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存款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4)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含零星支出的支付和提取小额现金)及与国库存款账户和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存款账户、财政专户等账户的清算。
上述账户资金的记录要与财政国库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并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3、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等,均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存储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三)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入类型。财政收入按政府预算收入科目进行分类。
2、收缴方式。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 将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l)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存款账户或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存款账户或财政专户。
3、收缴程序。收缴程序根据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 分为直接缴库程序和集中汇缴程序。
(l)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 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 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 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存款账户。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 比照上述程序直接缴入国库存款账户或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 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存款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 比照上述程序汇总缴入国库存款账户或财政专户。
4、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收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建立规范的支出支付程序
1、支出类型。财政性资金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可具体分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专项支出、转移支出等。
(1)人员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津(补)贴支出、社会保险支出及其他人员支出。
(2)公用支出,即预算单位年度预算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等公用经费支出。
(3)专项支出, 即预算单位年度预算中有确定项目、用途的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购置和大型修缮,以及其它专项等支出。
(4)转移支出,主要指上下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2、支付方式。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可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即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中由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公用支出中由财政部门核定的有关政府采购支出、工会经费等;专项支出中由财政部门核定的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购置和大型修缮,以及其它专项等支出;转移支出等。
(2)财政授权支付,即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和批准的资金使用额度,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暂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专项支出、零星支出和小额现金的提取。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 由财政部门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列出。
3、支付依据
财政支付控制与监督的依据为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月度用款计划。月度用款计划分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额度两部分。月度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并经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核定后,下达给人民银行国库、相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执行。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及其会计集中核算机构。
4、支付程序
(l)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核定的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在发生财政直接支付事项时提出支付申请, 报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核定的用款计划以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代理银行据此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将每日实际支付资金按资金性质和预算科目汇总, 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 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专户的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依据批准核定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向代理银行下达授权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的月度用款额度; 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授权, 在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交由代理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代理银行按照上述财政支付清算要求,办理清算事宜。
五、配套措施
(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射阳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射阳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射阳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清算暂行办法》和《射阳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业务操作流程规定(试行)》等。
(二)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根据上下一致、有利工作的原则, 参照财政部、省、市财政部门的模式, 建立健全预算编制系统和预算执行管理系统、收入管理系统、国库现金管理系统、国库收支总分类账系统和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等,使各类财政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实现高效、安全运行。
(三)加强监督制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定期对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 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 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射阳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主任、分管副主任、财政局长、人民银行射阳支行行长、监察局长、审计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的有关工作;人民银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清理、撤销、开设银行账户和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七、实施范围和步骤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统一部署、分批实施”的原则,将财政局等11个单位作为首批改革试点单位,从2006年6月20日起正式运行,在总结第一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分批推广到其他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力争在年内基本完成。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