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缓解我县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困难,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致困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统筹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重度残疾人员。
二、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医疗救助坚持以收定支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
医疗救助基金每年统筹安排100万元左右,主要包括下列渠 道:
(一)县财政每年列入财政预算40-60万元;
(二)根据社会福利彩票销售情况从福利基金中提取8—10万元;
(三)社会捐助资金10—20万元;
(四)若当年统筹资金有结余,安排结余部分的一定比例。
四、医疗救助标准
(一)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即“三无”人员),在定点机构治疗的,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2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高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60%,全年不超过8000元,其中一般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救助不超过500元。
(二)其他人员全年个人负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计在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高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全年不超过6000元,其中一般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救助不超过400元。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统筹规定不予补偿的费用不予救助。
五、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本人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医疗诊断书、病史资料、有效发票、门诊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
3、个人有效特殊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集中报县医疗保险基金中心。县医疗保险基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反馈给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予以公示,征求社区居民意见,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1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通知当事人到社会保障部门服务窗口领取。
六、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医疗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从医疗救助基金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
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县医疗保险基金中心具体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医疗救助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及其人员,采取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违规金额,并终止享受待遇。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