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县城物业管理工作,加快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不断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文明水平。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盐城市《关于加强城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加大物业管理力度,全面落实整治措施,不断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二、加强小区建设和综合整治力度,从规划、设计、配套设施建设、质量监督、房管和执法等关键环节入手,各部门认真配合,严格把关,落实措施,综合治理,严格按规定要求规范化运作,确保物业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规划设计部门从源头抓好小区的规划设计,完善配套设施。今后凡新开发建设的小区必须按规范设计要求设计道路、水电气管线、增压、楼道公用照明、邮政、绿化、消防、环卫等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的4‰留有物管用房,并在设计图纸时标注到具体幢号位置。新建小区房屋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物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建工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许可和资质年检严格把关。对未实施综合质量验收、物管用房不到位、拖欠物业维修基金、小区配套设施不全又拒不整改的开发建设单位,今后将不得进行新建项目的开发,资质年检不予审查通过。
五、加强对物业维修基金的征缴力度。新建住房一律由开发建设单位代缴物业维修基金,并在房屋销(预)售前足额预交到位;对以前建设项目未缴维修基金或未足额解缴维修基金的开发企业,由县物业管理办公室发出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足额解缴。对维修基金未按规定缴纳到位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销(预)售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
六、加强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对擅自挪用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开发建设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前,必须落实物业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将实施方案报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查通过和备案,否则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销(预)售证和房产权证书。
八、在商品房销售前,开发企业应委托物业公司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实施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落实前期物业管理时,应由物业管理部门监督,向物业公司移交详细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九、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总建筑面积的4‰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同时办理共有房产权证书,并报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对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或已变卖,以及其他物业管理配套设备设施不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和整改,逾期不补建的,应当交纳补建价款,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可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手段。
十、住宅区内共用车库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给物业公司使用,其产权属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卖公用车库,对已变卖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同时,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十一、物业管理公建配套项目应与房屋同步建设,其中住宅区水、电、气、路、灯、绿化、停车场、公交、消防、环卫、通讯、邮政、安全防范、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建配套项目必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十二、对新开发建设的房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牵头,由建设单位邀请物业管理部门参与实施竣工综合验收,实施物业管理一票否决制。对公建配套设施不合规定的,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初始确权登记。具体实施办法参照《盐城市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三、加大县城小区综合整治力度。小区整治要从“房屋及设施、围墙、道路、绿化、路灯、车辆停放、拆除违章建筑、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按照谁建设谁整治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对暂不具备物业管理和整治条件的住宅区(组团)和零星住宅房屋,原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负责卫生保洁并提供日常维修服务,或移交给社区居委会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实行有偿服务。
十四、加快物业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打破“谁建设、谁管理”的模式,逐步推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凡今后县城范围内的住宅区、办公区、工业区以及其他符合物业管理招投标条件的物业管理项目,都要逐步推行招投标。
十五、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断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对职能管理部门未落实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审批把关不严的将追究其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开发建设单位整改不力的可分别在其新开发项目的审批和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产权登记发证及工程招投标等方面预以限制;对物业公司整改不力的将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服务达不到规范要求又整改不到位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重新落实物管单位。
十六、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物业管理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不断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促进我县物业管理健康有序的发展。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