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5734267H/2003-00123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03-6-26
文号 射政发[2003]9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射阳县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和《射阳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射政发[2003]12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县城区区位级别划分范围按附表一查取。

(二)住宅及其它非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按附表二查取。

(三)营业用房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区位基准价按附表三查取。

其中: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区位基准价只适用于营业用房底层;二层以上营业用房区位基准价分别为二层递减50%,三层递减60%,四层以上的依次递减;营业用房区位基准价调减累计不低于同区位住宅及其它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区位基准价标准。

营业用房区位等级划分,凡以路为界限的,路两侧营业用房按较高等级区位的基准价补偿;未明确的路段、巷内营业用房比照相邻地段区位等级确定补偿;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营业用房按房屋拆迁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营业用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区位基准价,按同类出让土地性质区位基准价的50%补偿。

(四)房屋重置价按附表四查取。

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根据屋面、墙体、屋架、门窗、地坪及设施是否齐全等因素综合确定。房屋成新率的鉴定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建成的年代结合维护保养的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1949年前建成的混合、砖木结构不高于四成;1959年前建成的不高于五成;1969年前建成的不高于六成;1979年前建成的不高于七成;1989年前建成的不高于八成;1999年建成的不高于九成;1999年以后建成的及经过大修的房屋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评估后确定。房屋的高度以建房许可证上载明的为准,对没有载明高度的房屋、住宅平房(含两层住宅楼)檐高为3.2米,综合住宅楼层高2.9米,厂房、仓库、会堂檐(层)高6米,跨度15米为标准。檐(层)高、跨度每增加或减少30厘米,对应成新价格增加或减少2%。

(五)县城区装饰装璜及附属设施补助标准按附表五查取。

(六)县城区零星树木(砍伐)花卉、青苗补偿标准按附表六查取。

(七)县城区楼层调节系数按附表七查取。

(八)搬家补助费。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6元,不足250元的补足25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元。仓库、生产、营业用房每平方米8元,办公、教学等用房按每平方米5元。

(九)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5元,最多不超过3个月;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5元。

(十)拆迁奖励。凡在10天内提前搬迁让房的,按提前搬迁让房结束的天数,给予每天每平方米8元的奖励。

(十一)委托单位应支付给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补偿总费用不超过3%的拆迁服务费。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经县物价部门批准,并报县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26起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射阳县物价、射阳县规划建设局、射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县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射价管字[2002]29号文、62号文)同时废止。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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