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61L/2009-09764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09-2-23 0:00:00
文号 射民字[2003]39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办法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县委[2003]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根本转变”,推进我县创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示范县活动的健康开展,落实我局齐抓共管的责任,现对我局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独生子女到婚姻登记服务处办理结婚证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服务性收费减收10%。婚姻登记服务处要建立免收费用台帐,并定期综合上报。

  二、对符合政策生育的特困户,优先纳入“低保”范围,其生活补助标准比其他“低保”对象每月增加10元。

  三、从2002年12月1日起,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每年由单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20元,从领证之年至孩子14周岁止。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5%每月增发退休金。

  五、对晚婚的对象,在法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六、对婚育的对象,在法定产假90天的基础上,再延长女方产假30天。剖腹产的,女方另延长15天产假。

  七、凡接受节育手术者,凭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享有相应的假期:上环7天;取环一天;产妇产时或产后90天内放环,在原产假基础上增加7天;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施行流产的休假15天,引产的休假30天;男性施行绝育手术,休假7天;女性实行绝育手术,休假21天。

  凡符合上述晚婚、晚育和接受手术休假条件的人员,均视为出勤上岗,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

  八、独生子女入托、入园费,可在父母双方单位各报支20%;入小学和初中的杂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支10%。

  九、独生子女门诊医疗费实行定额报销,每个子女每年不超过360元。由其父母双方单位各报支50%,如一方有单位,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报支。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企业在福利基金中列支。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射阳县民政局

                                                                                   200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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