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严格收入和暂存性资金管理,预防收入向暂存款转移,增强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约束力,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收入征管
预算外资金收入有较强的政策性,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同时,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形式,实现行业之间的利益调整。因此,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征管工作,具体达到“三个强化”。
1、强化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是预算外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已有部分收费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规范收费就显得日益重要。一是严禁擅自立项收费。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重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审批权限的通知》精神,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申请设立或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由财政、物价部门逐级向上申请,经省财政、物价及以上部门或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无权审批,各执收单位更不得擅自立项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审批权集中在财政部和国务院。二是严格按规定收费。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和物价局编印的《射阳县收费管理目录汇编》收费,按照核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环节收取。三是坚持文明收费。首先,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必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悬挂于收费处的醒目位置。其次,将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公布上墙,提高交费透明度,使政策公开,让群众放心。并实行一个窗口收费,一站式服务。第三,收费人员应参加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熟悉业务,办事高效,态度和谒。
2、强化收费减免管理。各执收单位在依法收费的同时,必须依法减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在减免收费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一是严格执行减免政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减免,必须按照各自应享受减免的对象、范围和条件申请办理减免手续。减免的额度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区间内,不得超范围、超额度减免。二是严格审批手续。各项收费减免必须手续齐全、完备。执收单位应凭县领导的批准手续,减免(缓)收费,不得越权减免(缓),不得无县领导批准手续减免(缓)。同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及时提供县领导减免(缓)审批手续。凡违规减免(缓)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3、强化票款分离管理。票款分离是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主要措施,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一是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制度,坚持开票不收款,收款不开票,按照“就近、方便、快捷”的原则,选择收款银行,方便缴款人交费。对在部门服务大厅集中收费的,要配备专职收费人员,并逐日解缴银行。二是各项收费收入必须一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经过单位支出帐户过渡,更不得设立收入过渡户。三是根据“票款同行、票款一致”的原则,完善缴费手续,缴款书和票据财政联等要一应俱全。
二、统一暂存性资金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临时性暂存或应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结算款项为暂存性资金,其资金性质具有偿还性。此类资金一般纳入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管理和核算。近年来,随着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不断规范和深入,少数执收单位自觉或不自觉地将部分收入隐匿到暂存性资金中管理和核算,不仅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财务违规违纪行为,而且也干扰了部门预算的有序执行,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因此,加强暂存性资金管理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其管理的主要原则是:理清资金性质,分类规范管理,突出专户缴存,一个漏斗进出。具体实现“五个统一”。
1、统一管理范围。执收单位目前暂存性资金情况较为复杂,为了便于管理,对暂存性资金进行划分性质,分类管理。一是原在暂存性资金管理的各类收入,全部纳入收入管理。主要包括各种上级返还收入(如交通规费返还等)、专项收入(如拆迁补助等)、上级专项补助收入(如土地复垦收入、教育专项补助等)、分成收入(如农机分成、培训分成等)、工程款项(如城建、交通、农业、水利等专项工程)、代征(办)手续费(如代征税费手续费等)、业务费、各种奖金(如先进单位奖、先进集体奖、综合治理奖、安全生产奖和计划生育奖等)、资产变价收入、房屋土地租金收入、国有单位管理权出让收入、内部承包收入、下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赞助收入等。上述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求,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收支,不得再作为暂存性资金管理。二是各种临时性偿还性的结算资金仍作为暂存性资金管理。主要包括代扣职工的水电费(需交供水电部门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费、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食堂伙食费等,各种保证金、押金、经批准向职工借款、银行贷款、以资代劳、代上级部门收款等。三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金(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备案单位的暂存性资金和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包括医疗机构的门诊收入,不包括滩涂和土地等资源性发包收入)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2、统一财政专户管理。根据县政府《关于县直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射政发[2001]115号)的规定,可能形成收入或支出的暂存性资金一律缴入财政专户。一是管理范围第一类中的各项收入,统一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从现在开始,实现的收入一步缴入财政专户,对以前放在暂存性资金管理中的收入,现有余额的,也要补交财政专户。二是结算性暂存资金的管理,根据资金性质,确定财政专户管理形式。对管理范围第二类第一款的代扣职工水电费等类资金,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执收单位组织收付。对第二款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等类资金,统一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一步缴入财政专户管理。三是管理范围第三类的资金即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金(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预算备案单位的暂存性资金及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不缴入财政专户。四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资金的上划下拔,一律通过财政专户办理。五是严格制度约束。7月1日后,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若仍将收入纳入暂存性资金核算和管理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江苏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281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违纪金额的部分或全部收缴财政。
3、统一会计核算。一是原视为暂存性管理的收入性资金,今后统一按照预算外收入进行会计业务处理。当实现收入时,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会计分录为:借:应缴财政专户款,贷:应缴财政专户款。申请拔回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预算外收入或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拔入专款、其他收入等科目。二是统一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结算性资金的会计业务处理。当收到资金时,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会计分录为:借:暂付款或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贷: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及借入款项,从财政拔回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应收款或暂付款—财政专户。对以前已缴入财政专户的暂存性资金,作相应调整。会计分录为: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及借入款项,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同时,借:暂付款或其他应收款—财政专户,贷: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及借入款项。三是设置明细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行政机关在“其他收入”科目下增设上级补助收入、拔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等明细科目。支出按相应科目列报。上述会计科目的增设,专门用于核算上级拔来的各项补助收入、以及收到的各种项目资金和其他收入等。事业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拔入的上述款项时,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规定明确后,各执收单位的相关收入一律不得再在往来性科目中进行收支核算,各项收入一律缴入财政专户,各项经常性、消耗性和专项支出一律列入部门预算支出。
4、统一清理处置。各执收单位对今年6月份以前的暂存性资金进行认真清理,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管理。原作为暂存性资金管理的各类收入,统一调整帐务。已从财政拔回的,作收入核算,未缴入财政专户的,按照实现的收入补缴入财政专户。保证金、押金和举债等仍作为暂存性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对清理增加的收入,在下半年调整预算时,由财政部门相应增加支出预算指标。今后上级拔入的专款等,视同追加指标处理,相应增加单位支出预算。各执收单位对清理增加的收入,列到明细项目,于7月15日前将清理表格报两份给财政各对口科室。
5、统一归口管理。暂存性资金由各执收单位财政归口管理科室统一管理。负责暂存性资金的鉴定、归集、缴款、和资金拔付审批,指导和监督各执收单位按照规定管理和核算暂存性资金,检查和提请处理各种违规违纪事项,及时向领导提供暂存性资金管理情况。财监科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暂存性资金进行专项检查,以进一步规范暂存性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三、规范财政票据管理
财政票据管理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源头。随着财政管理的逐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已陆续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目前呈现出预算内外两块收入格局,同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也为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具体要做到“三个严格”。
1、严格票据发放。票据发放按照“限量供应、清旧领新”的原则进行。使用票据必须由用据单位提出申请。一是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收费依据要充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应提供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或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社团会费的,还要提供社团章程和批文。单位法人证明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相关行业准入资格证明,如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二是收费票据必须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单位,不得使用收费票据。结算票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的结算,不得用于收费。票据由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临时使用票据由挂靠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三是实行扎口管理。财政票据统一由财政综合部门发放。申领财政票据,经财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后,由用据单位填写审批表,经批准后,核发记录薄,以便领用时登记。县直单位直接从省市领回的票据,必须到县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如国土、交通等部门),登记后才能使用。
2、严格票据缴验。一是严格执行按月缴验、按份缴验制度。各执收单位必须于每月的规定日期主动缴验票据,并按规定对票据进行合计、装订、整理,带全缴验资料。二是实行缴款书缴验办法。各执收单位的收入无论是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每月缴验时,都必须将本期使用的票据存根、未使用全份票据,以及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缴款书和两份票据缴销结报表一并带来缴验,确保票款一致、票款同步。平时未用完的票据,经缴验后继续使用,年底清票。领用省市票据的缴验要求与此一致。三是规范票据缴验记录。在票据缴验过程中,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全面记录。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缴费日期以及违规违纪情况等都进行逐项登记,同时,缴验双方签字认可。县财政并进行微机台帐管理。
3、严格监督管理。一是建立限期整改制度。对在财政票据缴验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和未及时缴验的,向执收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二是建立通报制度。执收单位在票据使用上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以及整改不力、两个月没有缴验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是建立处罚制度。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第281号令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9]43号文件处理。整改期间财政票据实行“限制供应”,一般为半个月以内的用量。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以及两个月以上未缴验的,经批准后,暂停供据和拔付资金。
四、本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不同情况请及时转告我局。
二○○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