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镇(区)财政所,社会事业办公室,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帮助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解决生活困难,体现政府对他们的一贯关怀,根据盐财社[2003]66号、盐民救[2003]29号、盐劳社险[2003]24号文件精神,从二00四年元月一日起,适当提高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补助对象:这次提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对象是指按照国务院[1965]国内字224号文件和省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已经办理了按月享受40%救济费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含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
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元。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提高到140元(含各项补助);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提高到170元(含各项补助)。享受40%救济费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20元。本次提高的标准从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三、经费开支渠道:按上述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的费用,仍按原渠道开支。
四、各地要保持补助对象个人所持救济证(本)使用的相对稳定,不得经常更换,对个别人证件损坏严重或遗失,确需更换的,要按救济证成本费收取换证费,坚决杜绝搭车乱收费现象。
五、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同时,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自然减员和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核减。
以上通知,希即认真贯彻执行。
射阳县财政局
射阳县民政局
射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