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解决和防止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较好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已不能适应职工医疗消费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为切实搞好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经研究,决定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比例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参保职工(含退休)每人每月4元,其中从个人帐户资金中每月划出l元,职工个人每月缴纳3元(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助)。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同征收。
劳动代理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按上述标准一并调整。原单位已破产的退休人员缴费标准暂不作调整。
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年累计不超过60000元。
三、本意见从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