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356E/2008-10524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08-3-20 0:00:00
文号 射水[2004]13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集中核算工作的通知

各水利站、各直属单位、各科室:
  根据县人大视察全县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和县会计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系统集中财务核算工作运行的实际,为强化管理,规范运作,经研究,现就财务集中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印鉴。自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系统内所有集中核算单位,一律取消银行收入户,只设立一个基本户,统一使用印鉴(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印、主管
会计印),实行会计核算站和单位双向控制。凡银行转帐业务,必须由单位经管员凭单位负责人审批的原始凭证填写《报帐单》,凭相关资料(工程施工合同、预算、协议
等)向财务核算站报帐,经审核后加盖统管会计印鉴,方可办理银行付款。转帐支出短期内能取得票据的,由经管员办理相关手续,对月内不能按时收到支出票据的,记入
经管员个人往来,各单位可预盖水利财务核算站一份支票印鉴(不含驻合单位),发生急用时,可电话联系,经财务核算站同意后办理,再加盖单位印鉴。
  二、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直接记入单位经管员个人往来户,平时报帐时及时补足备用金,并填写报帐单,报帐单一式两份,经统管会计审核
盖章后生效,退回原单位一份作记帐依据,单位不再填写记帐凭证。
  三、会计资料的管理。为方便查询和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将原集中核算的会计资料退回原单位自行保管。移交的会计资料是指实行集中核算时的会计凭证和会计帐
簿,实行一年移交一次。移交时,会计核算站对所有会计原始凭证,加盖“已核销”章, 由统管会计填写会计资料移交表一式两份,经单位经管员核对无误后进行交接。各单位经管员负责会计资料移交后的保管责任。
  四、规范财政票证管理。收费票据必须用于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收费项目的单位,不得使用收费票据。结算票据用于往来的结算,不得用于收费。更不得使用三联收据,票证由单位经管员统一到会计核算站领缴。 严格执行按月缴验、按份缴验制度。各单位必须在每月五日前主动到会计核算站缴验票证,并按规定对票据进
行合计、装订、整理,带全缴验资料(票证,未使用完的全份票证,财政专户的缴款书),确保票证一致,票证同步。
  五、各司其职,强化责任。各单位经管人员对本单位必须全盘了解各项经济业务发生的全过程,对报帐的每张票据经济业务情况一清二楚,不得含糊其事;财务核算站的统管会计在审核过程中,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如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或把握不准的,必须在登记册中详细记载,并及时向主任汇报,并由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后,再向局领导报告。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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