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射阳县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5-29 00:00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机构:     
  县城管局、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射阳县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射阳县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泊位
使用权出让管理试行办法
(县城管局  物价局  财政局  2004年5月)

  

  为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我县户外广告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县城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的载体类型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所占用的泊位(城市空间位置),其使用权均实施公开拍卖。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辅助设施上,以及利用道路、广场等市政公共场地、设施,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横(布)幅、招牌以及张挂、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横,柱)等升空器具设置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凡公开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必须符合市容管理有关法规和《射阳县建成区、开发区户外广告和标志标置标准》。 
  二、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操作的主体和出让形式 
  实行拍卖方式出让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由县城管局统一委托拍卖公司按《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并与买受人签订出让合同。 
  (一)凡利用道路、桥梁、绿带、开放型广场等市政公共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泊位使用;汉通过竞买方式有偿取得。其权属或管理单位不得再向买受人收取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 
  (二)凡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建(构)筑物(或媒体)、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竞买使用权方式有偿取得。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由当事人双方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自行商定。 
  (三)凡利用站台、路牌、橱窗、围墙(立面)、店招等设施设置广告或利用气球、气模(柱)、布幅、横(条)幅等形式发布临时广告的,由县城管局在审办批准手续时,直接收取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 
  户外广告泊位一经竞买方式取得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买受人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后2个月内设置到位,逾期收回泊位使用权。 
  三、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一)固定广告:一、二类区域每年每平方米出让底价分别为35元、20元,立杆灯箱每年每杆出让底价分别为700元500元。 
  —类区域为:解放路(含)以北,机场路(含)以东,德发大道(含)以南,黄海路(含)以西的区域; 
  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临时广告:飞艇每天每只100元,气模每天每座50元,气球(柱)、立体模型每天每K30元,布幅每天每平方米1元,横(条)幅每天每条10元,悬挂彩旗:每天每面1元。 
  (三)车身广告:大型车辆每年每辆500元,中型车辆每年每辆300元,小型车辆每年每辆150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他交通工具外部设置广告的,参照本款执行。 
  (四)小型广告:站台广告每年每处800元,路牌广告每年每处300元;橱窗广告、围墙(立面)广告和含广告文字、图案、电话号码内容的店招店牌等每年每平方米36.5元。 
  各类公益广告和利用单位建筑物设置本单位名称、标识及利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光导纤维等新型发光材料设置的店招店牌等,免收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 
  四、对现有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处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财政性资金投入建设的户外广告,在2004年12月31日前收回广告泊位使用权;由有关广告公司投资的,原核定的发布期满后收回泊位使用权。其他部位的广告泊位使用权,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律通过竞买方式有偿取得。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期满,不符合新的规划要求的广告设施,由原产权人自行拆除。符合新的规划要求,能够保留或改造的广告设施由新的买受人按评估价补偿原产权人。 
  五、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统一缴入县财政专户,其收入经县政府批准用于县城城市建设与管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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