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社会事业办公室、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我县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发放办法,进一步强化优抚经费管理,切实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三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县实行由银行(邮局)代发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和 优待金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1、抚恤金类:(1)领取伤残抚恤(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2)领取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2、补助金类: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3、优待金类:领取优待金的义务病家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
二、发放办法
由各镇(区)民政办提供优抚对象花名册和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发放标准,经镇(区)主管领导审核,由财政所拨款,镇(去)民政办为优抚对象立户办卡,优抚对象持卡到银行(邮局)领取。
三、发放时间
1、抚恤金类:(1)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保健)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分别在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发放。(2)”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每季度发一次。
2、补助金类: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金每季度发一次,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前发放。
3、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12月份前发放。
鉴于我县各镇(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未实行持卡发放的实际情况,根据市局要求,经局领导研究,请各镇(区)接此通知后,尽快为义务兵家属办理银行(邮局)卡,按义务兵家属实际人数,每卡存入1元,所需经费凭银行(邮局)收据到县局报销,确保7月25日前将银行(邮局)卡全部发放到义务兵家属手中。
特此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射阳县民政局
200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