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县教育局、县人事局《关于加强全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8-17 00:00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教育局、人事局《关于加强全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八月十七日

 

县教育局   县人事局
关于加强全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为建立合理有序的教师流动机制,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促进全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县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必须在县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强化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二、民办学校应根据全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学校办学规模,制订近期目标和远期发展规划。学校轨制设置必须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专任教师配备情况要及时申报县教育主管部门。
  三、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四、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民办学校应聘。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吸纳一定比例的师范类毕业生,逐步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五、民办学校在县内选聘教师,方案要提前一个月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县人事部门备案。选聘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于每年暑期和公办学校同步进行。县内公办学校教师凡到民办学校应聘的,必须在被聘用后一个月内,由聘用学校统一到县教育、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没有按照要求招聘的教师,有关部门一律不予认可。
  六、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民办学校应及时为教师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做好档案交接工作,向有关部门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金。凡不按规定操作引发的矛盾,一律由有关民办学校和教师本人负责。
  八、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县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教师教育、进修、培训、职称评定和考核评优等工作,并建好教师的教育教学业务档案。
  九、原在县内公办学校、现在县内民办学校工作的教师,其公办学校期间的养老保险予以认可,并与民办学校期间养老保险连续计算。
  十、原在县内公办学校、现在县内民办学校工作的教师,在编制许可、学科需求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提出意见,经县教育、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再回公办学校参加竞聘,其工教龄连续计算。
  十一、县人事部门对实行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职工,要规范收费行为,提供优质服务,并认真做好在职人员流动、退休人员管理、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优等工作。
  十二、应聘到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应及时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参加所在地和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民办学校应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三、县有关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2003年第74号和2004年第42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即1999年12月31日以前为我县在编在岗的教师,2001年盘湾实验初中组建时由盘湾镇政府安排去该校工作的,继续保留其人事编制;2003年12月31日以前被县实验初中、二中、陈洋实验初中、临海华成初中、六垛学校等5所民办学校聘用的,  以及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被盘湾实验初中聘用的,其人事编制保留至2007年7月1日。2000年1月1日以后新进我县公、民办学校的教师,以及2004年1月1日(盘湾实验初中延至2004年8月31日)以后被县内民办学校聘用的原县内公办学校教师,统一办理人事代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不保留其人事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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