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5734267H/2005-00153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05-11-19
文号 射建[2005]10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射阳县城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政发[2005]38号)、《射阳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射政发[2005]170号)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射阳县城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射阳县规划建设局

射阳县物价局

射阳县国土资源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射阳县城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和收费标准

 

一、关于对自行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

对住宅及生产办公等用房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使用性质的,仍按原使用性质评估补偿。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并持续营业至今的,对其直接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房屋作为营业性用房市场评估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2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2个百分点的补偿。最低补偿金额为原用途房屋补偿金额的110%。

二、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2%的补偿;对其它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的补偿。

三、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6元,不足250元的补足250元,但最高不超过600元,办公、教学等用房按每平方米5元;仓库、生产及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8元予以补助。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费用的补助费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评估确定。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的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协议约定的交房期限给予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被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元。

五、县城区青苗补偿、果树苗木砍伐移植补助标准:

(一)青苗补偿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果树苗木砍伐移植补助标准见附表。

六、被拆迁人拆迁后重新购房或建房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交费标准:

(一)拆迁前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也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规定标准收费;拆迁前已经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收费标准为住宅50元/户;非住宅10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1000平方米以上的400元/宗。

(二)拆迁前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规定标准收费;拆迁前已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其与被拆迁房屋占地等面积的部分只收取工本费,单位10元/本、个人5元/本,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收费。

七、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县城区最低补偿标准为:一类区位4万元;二类区位3.9万元;三类区位3.4万元;四类区位2.8万元。

八、县城区房屋拆迁区位范围划分

一类地区

东至:双拥路;          南至:解放路;

西至:晨光路、交通路;  北至:一中沟。

二类地区

东至:黄海路;          南至:南环路;

西至:双山路;          北至:三星路。

三类地区

东至:兴阳路;          南至:南环路;

西至:陈李线;          北至:北环路。

四类地区

三类区位以外。

注:区位四址至道路、河道、巷道中心线。

九、拆迁服务费

委托单位应付给拆迁单位补偿总费3%的拆迁服务费。拆除房屋中有违法建设的,按违法建设在整个拆除房屋面积中所占比例相应增加拆迁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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