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及交付使用的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我县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理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十八条);
2、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依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房字 [1993]81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3、工程承、发包合同(依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房字[1993]81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各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依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房字[1993]81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5、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依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房字[1993]81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依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房字[1993]814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县房地产管理所分管商品房预销售的副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单》,并注明受理时间,将申办材料转交开发办负责人。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当即制发《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报部门负责人办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依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3、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依据同上);
4、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依据同上);
5、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依据同上);
6、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县房地产管理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对受理人员转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提交综合验收报告。
1、对申办材料未达到审核标准的,审核人员将申办材料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连同申办材料退受理人员,同时向上级备案;
2、符合审核标准的,审核人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审定人员;
3、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审核人提出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转审定人员;
时限:23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依据《城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3、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依据同上);
4、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依据同上);
5、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依据同上);
6、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依据同上)。
本岗位负责人:县规划建设局分管房地产业的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1、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审定人员提出同意批准的意见,并转受理人员;
2、申办材料未达到审定标准的,审定人在审批流程表中注明申办材料补正意见和理由,连同申办材料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3、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审定人员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转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审批文书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3、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县房地产管理所分管商品房预销售的副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1、对审定批准的,制作验收合格文书,并通知申办人领取。
2、对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领取,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3、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