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5-07-28 15:45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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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市劳保局盐劳社险【2004】24号、市财政局盐财社【2004】93号《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经县领导批准同意,从2004年7月份起,对原乡镇农机厂1992年底前退休(职)且列入县、镇统筹人员增加基本生活费,即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加53元,退职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7元,保养职工每月增加26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从2005年元月起,退休职工每人每月按322元发放,退职职工每人每月按237.20元发放,保养职工每月按179.10元发放,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每人每月按344.00元发放。全县301名退休老职工(剔除自然减员8人),应发放2005年上半到县劳保局办理转款手续、其它待遇仍按射政办【1993】71号文件精神执行.
对原乡镇农机厂1992年后退休,未参加县、镇统筹的大集体职工,由各镇参照省、市文件精神,调整生活费.其标准为:工龄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3.20元,工龄在15一19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70元,工龄在20-24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8.10,工龄在25一29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60元,工龄在30-34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3元,工龄在35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50元。另对2004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按照退休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