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7XC/2009-07845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09-1-6 0:00:00
文号 射财企〔2005〕1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有关企业: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强化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促进税收征管,根据《会计法》、《税收征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企业会计核算以及财务税收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会计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
  1、加强企业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
  各企业应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制定各自的岗位职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所有会计人员都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做假账。
  2、加强企业依法设置账簿管理。
  依法建账是国家法律的规定要求,也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各企业必须根据《会计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规范设置总账、日记帐、明细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3、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1)各企业要明确各项原始记录的管理及填报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各环节的原始记录要严格规定,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明确签署、传递、汇集、反馈的要求,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2)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各企业应制定劳动定额、物资定额、费用定额、人员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以及各项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明确定额的执行、考核的具体办法,建立各项定额的定期修订制度。(3)建立计量验收制度。包括明确各种计量检验手段的配置及其管理、校正、维修等要求;严格规定企业物资的购进、领用、运输、转移、产品的入库、销售等各个环节计量验收管理工作。(4)建立财产、物资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对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转移、收发、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应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以及工具、器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制度,明确规定重点清查的办法,保证账、物、卡相符。(5)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应明确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分工,审核凭证,复核账簿、报表的方法等。
  4、严格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各企业的主要档案之一,各企业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完税凭证、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与财务会计核算以及与纳税相关的辅助资料也应予以保存,不得自行消毁。如:企业财务部门自行印制的内部结算凭证,仓库保管部门的原始真实账据(包括收购凭证、发料单、领料单、发货单、存货进出库的一切手续凭证、仓库保管明细账),农产品收购日报表资料,生产车间的每日生产考勤考核原始记录,销售部门的销售合同,人事部门对职工工资考核分配测算资料,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核对清单,银行对账单,资产盘点表,原材料采购合同等,对这些原始资料原则上都要求装入记账凭证中,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相关保管明细账簿全部移交档案或财务部门保存,确保企业所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手续完备,真实、完整。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1、加强资金筹集的管理。
  各企业应合理制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对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划分界定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健全实收资本验收入账的各项程序,明确出资责任,并建立资本保全制度。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投资。
  2、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
  (1)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企业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和企业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允许的范围使用现金结算,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或超过核定限额以上的,企业应当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账实相符。现金收入不得坐支,严格借出款项的批准程序,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或收款不入账。严格银行结算纪律,明确规定银行存款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每月末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对企业的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资金必须及时缴入财务部门核算,不得将收入款项转入到个人信用卡户,保证企业资金及时回笼,加速资金周转。
  (2)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企业应及时登记每笔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严禁将属于销售收入的款项虚挂往来核算,月底对各往来款项的余额列出分户清单。对往来款项应及时全面清理,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按其账龄长短逐项进行分析,并向对方寄送对账单进行核对,对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应明确催收措施及有关人员责任,加速资金周转。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对确认坏账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按其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坏帐损失的处理办法,定期或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债务单位撤消、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应收款项逾期三年以上)应查明原因,取得合法证据证明,按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对已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并不意味着企业放弃追索权,一旦重新收回,应及时入账,杜绝形成账外账。
  (3)加强存货的管理。企业增加的存货,应分别不同的方式,对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投资者投入、盘盈、接受捐赠的存货在计价上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存货的正确计价。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对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进行具体分析,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计价方法,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明确存货的转移、收发、领退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手续,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应根据其特点,具体明确其实物的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等管理办法,同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存货应按照其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至少有一套同时包括数量和金额的明细账,财务部门和仓库应按照存货正常进出业务流程分别记载核算,不得采取倒轧账方法记账,并且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核对,及时查找数量或金额不符的原因,帐目应保证账实、账账相符。建立严格的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和方法,对存货因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应查明原因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盘点记录、审批文件、有关技术部门技术鉴定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评估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其损失。
  (4)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企业应根据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及投资目的合理确定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确定其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股权投资通常按持股比例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并确认投资收益;对长期债券投资采用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应具体规定溢折价的摊销处理方法。
  (5)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标准,对不易划分的器具、工具、物品等是列作固定资产管理,还是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并据此认真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对固定资产原价,应按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分别购入、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以及盘盈等几种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如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区间内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类别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淘汰、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应查明原因,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盘点记录、企业内部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内部核批文件、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或社会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等证据材料,确认其损失。
  (6)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管理。各企业对在建工程应建立可行性分析制度,建立项目的逐级审批制度,明确相应的责任和权限。对在建工程的材料、物资、机器设备的采购、收发与保管应严格制度,防止与生产性材料物资混淆核算,保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及时转出。在工程进行期间应制定管理办法,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投放计划,严格控制各项支出,明确有关部门、环节和人员的责任。
  (7)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各企业对无形资产应按其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外购、换入、投资者投入、债务重组、接受捐赠和自行开发等来源确定其实际成本,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直线法进行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正确核算其转让、出租的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的结转。
  (8)加强待摊、预提费用的管理。各企业应根据会计分期的要求,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本期发生或支付的应由本期及以后各期(摊销期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进行摊销的费用,通过待摊费用进行核算,对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费用,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按照既定的受益期及规定的分配标准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分配摊销。对应记入本期成本费用,但尚未支付或发生的费用,根据事前的估算通过预提费用进行核算。企业不得将资本性支出通过待摊和预提费用进行分解计入费用,不得利用待摊和预提账户来随意调节利润。
  3、加强对收入确认的管理。
  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各项收入,如实在会计账簿中进行记载。销售商品收入应根据具体会计准则规定的4个条件进行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若不跨年度在提供了劳务并开出发票账单时确认收入实现,若跨年度则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在销售中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销售折扣与折让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销售收入的减项,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退回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对企业的产废下脚(废)料、废旧物资、材料等的其他销售业务,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测算废品率,废品数量和销售价格,保证废品等销售收入及时完整入账。在收入核算中,企业应严格收入确认的标准和时间,不得借故推迟收入入账,严禁故意压低价格搞账外循环以及收入不入账的行为,隐瞒销售收入。
  4、加强对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的管理。
  (1)加强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编制成本计划。对企业生产的各种产品、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生产费用,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严格按实际发生额核算成本费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成本计算的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要加强成本费用的审核和控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合理划分生产成本费用和期间费用的界限,严格划分各项开支的界限。
  (2)严格工资的管理。各企业应建立劳动考核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其劳动考勤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且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考勤者出勤记录。对人员应严格按从事的岗位,划清计入产品成本和计入有关费用的工资性支出界限,不得将在建工程人员及福利人员的工资挤入产品成本费用,明确工资性支出的具体项目及分配方法。
  (3)加强期间费用的控制。各企业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应明确其计划的编制方法,严格费用预算和审批制度,明确各项费用权责归属,规定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在费用管理控制上的关系,特别对销售费用、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重点费用开支项目应建立管理和控制制度,并明确有关奖惩办法。
  5、加强企业利润及其分配的管理。
各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对利润总额的构成、计算方法、核算方法作出具体规定,确保企业正确核算和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应严格建立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制度,按国家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次序,建立相应的利润分配管理办法,对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加强企业财务报告的监督管理。
各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附表(利润分配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等)的设置、格式、填报口径、复核制度、填报时间、报送单位等作出详细规定,保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企业可以根据内部管理实际需要设计和编制内部会计报表,如产品成本表、制造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等,多种经营企业对其他业务应设置专门报表进行反映,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企业应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三、加强企业税收征管,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加强农副产品供产销环节的税收征管。
  我县是棉纺大县,对棉花在收购、加工和织造等环节的税收应加强控制和监管。有关企业在棉花收购环节,应建立收购凭证领用存台账,实行单笔收购大额报验制度,联合派员驻厂监控收购制度,规定限额现金支出,完善一切收购单据和记录,保证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和收购凭证的合法使用,对收购凭证的领用由税务部门采取验旧领新的方式,确保涉棉企业资金流、物流到位。完善进项税抵扣的一切手续,申报抵扣进项税时,必须附有驻厂人员签字的过磅单、入库单和销货人签字的付款凭证,同时附送经仓库保管人员签字的农产品入库单、仓库保管账,提供现金日记账复印件,严禁虚开收购发票的无货交易开票行为的发生。对棉花加工企业,将同行业棉花加工的依份率水平进行对比分析,堵塞税收漏洞,对棉花织造企业,结合企业的纺机台数、用电量等硬性指标核定其税收的真实性。
  2、加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控管力度。
  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的管理。规范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和申报,销售业务应严格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并及时申报,严格监管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对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以应税货物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处理;对销售中发生的折扣和折让,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扣除;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可将销货发票与企业出库单、货款收回入账等的记录进行核对,保证销项税额及时足额申报纳税。企业购货或接受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认证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加盖“认证相符”戳记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后申报抵扣税款,对购进的材料物资其用途转变应及时做好进项税额的转出核算。对运费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应加强管理,作为抵扣依据的运费发票应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运费金额应是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其发票应分别运费和杂费,不得虚开运费发票,应与企业实际购销原料、产品的运输量以及购、销合同记载提货方式一致,并将这些相关附件与运费发票同时装入会计凭证之中。对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利,应依所购货物税率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严格审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核算管理,切实提高申报质量。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全面、真实、准确地核算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各项收入,坚决杜绝侵蚀企业税基的违法行为。对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对账实不符或发票虚假的不得抵免。对隐瞒利润“长亏不倒”的企业,将作为纳税评估和检查的重点对象,分析其亏损的真实原因,实时进行动态管理,严肃依法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有效防止税源流失。
  3、突出重点环节的监管。
  (1)、抓好企业产品生产入库环节的监管。适时抽检企业,根据其生产规模和机物料等的消耗情况,核定正常的生产产品产量、库容量。企业应保证生产车间生产记录的序时、连续、完整,仓库产品保管账入库数量记载全面、真实,应保存生产工人签字的出勤考核原始记录、原辅材料仓库保管员和生产车间主任签字的“领料单”、成品仓库保管员和生产车间主任签字的产品“入库单”、生产技术部门制作的“原料消耗和产品产量统计表”以及质检部门制作的“原料和产品化验报告”等基础资料。不得将完工产品不入库,隐瞒产品产量,搞账外账或账外销售。
  (2)、抓好销售环节产品出库和定价的监管。销售环节必须具备销售部门制作并由企业主管或销售主管签发的“发货通知单”、成品库保管签字的“产品出库单”;成品库保管和购货方人员签字的“磅码单”、承运人签字的货物运输合同、门卫保存的“出门证”以及销售部门制作的销售业务结算单等资料。对产品定价企业应提供产品定价原则、定价标准和价格变动幅度,对超出定价幅度,人为降低产品销售价格的,应如实提供其降价证明材料,并与同行业定价进行对比分析,若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重新核定价格。
  (3)抓好工资的监管。工商、劳保、税务部门联手,严格企业用工人数的控管,要求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按设计能力计划的用工人数和经劳保部门备案的用工名册、用工合同及养老保险基金缴纳基数,对企业使用的临时工,但未按规定为其交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其支付的临工工资部分应不予扣除。同时根据企业实际岗位设置、工时记录、产量记录和考勤记录等核实其用工人数和工资额,并要求企业完整保存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谨防虚报冒领,虚假造册,虚列成本。
  四、建立健全宣传执法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财经法纪意识
  1、强化企业法人财务管理责任,不断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行为。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此,各企业领导必须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高度重视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使企业各项财务收支有章可行、有据可依,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来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销售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2、加强会计人员的学习培训,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各企业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及时参加财政、税务等部门组织安排的会计政策及税法知识业务培训,保证培训效果,同时会计人员还要从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进行新知识、新法规、新制度的培训学习,不断拓宽和更新知识面,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管理科学、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计算机等专业知识,通过不断的学习,培养自己成为能写会算、能审会查、业务精通的复合型人才。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干扰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据或者账外设账行为,以及领导指使或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部门报告,请求作出处理,否则,一经检查发现,将依法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
  3、规范建账核算,依法诚信纳税。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要求建立账簿,不得私设账薄或私设“小金库”,逃避税务监督。要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学好税收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明白纳税,学会运用好税收法规和政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和规范会计核算、不做假账的诚信意识,使企业步入诚信做账,依法纳税的规范化行列。
  4、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每年抽取部分企业单位作为检查重点,通过财务调审、账册观摩、委托检查、重点检查等形式对企业开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的执法检查工作。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和联系点制度,加强业务联系,强化服务指导工作,定期监督检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部分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不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制度会计标准进行财务核算,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或采取不法手段偷税漏税等问题,经查实后按《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惩处,严格追究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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