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射阳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为改善离休干部居住条件,推动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本县范围内县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无房(没有享受房改分房及其他福利分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健在离休干部;1998年12月1日(含)以后去世的且配偶(再婚的,需有法定手续)仍健在的离休干部。
二、面积标准
厅局级1 35平方米,县处级110平方米,科级90平方米,一般干部75平方米。
三、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包括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面积补贴按应补面积每子米190元的标准计算。工龄补贴按工龄每年4.5元及应补贴面积计算。工龄按不同离休时间确定。1995年前离休(或退休)的,按在职时的实际工龄计算,1995年以后离休(或退休)的,工龄截止1995年。
四、执行时间
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时间原则上分5年均衡实施到位,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一次或提前发放到位。执行期为2006年一2010年。各单位于每年的10月底前发放到位(2006年于12月底前)。
五、经费渠道
原则上由离休干部原单位负责解决。原单位有困难的,由县财政和单位共同解决。住房补贴资金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改制企业应上缴县国资部门的剥离资产有偿使用费和国有(公有)资产收益,倒闭国有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企业自有资金,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和其他资金等。
各单位在安排资金时,首先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不足的,用其他资金安排。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按照一、二、三类企业实行分类负担,即一类企业全额自行负担,二类企业由企业和县财政各负担50%,三类企业由县财政全额负担。企业既有剥离资产,又属一、二类企业的,其资金负担渠道由单位自主确定。有非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单位负担,全额供给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全额负担。镇属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由县财政和相关镇分别负担50%。
六、审批程序
本次离休干部住房补贴采取“一次审批、分期发放”的办法,对所有符合补贴发放的人员,在今年11月底前全部审批结束。具体审批程序原则上按照正常的住房补贴审批程序办理,但考虑到离休干部是特殊群体,其审批程序简化如下:
1、由土管部门统一到县房改办领取有关表格,分发到各离休干部, 由离休干部本人据实填写《射阳县职工购房补贴、工龄补贴发放审批表》、 《射阳县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审批表》,在发放范围内已去世的离休干部由其配偶填写。经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核查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县委老干部局,经进一步审核后报县房改办、县财政局审批。
2、各单位、主管部门凭审批的“两表”,在规定时间之前发放离休干部住房补贴。
3、随“两表”附报离休证、身份证、户口簿、工龄职务(职称)证明书、公告回执;补差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所有资料均报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七、有关具体问题
1、根据房改政策的规定,现居住公有住房的离休干部,现住房适宜房改的,离休干部无异议的,必须按照现行房改政策向离休干部出售,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出售,不足部分按住房补贴政策予以补差。现租住的公有住房未出售,且离休干部已全额领取住房补贴的,现租住的公有住房必须退还给原产权单位。按规定享受优惠租金租住公房的,在计算发放住房补贴时,剔除已享受优惠租金租住公房的面积。
2、离休干部已领过安家费、安置费或类似的住房维修费等补助经费的,按照原领取额的5倍予以剔除。离休干部自建房或购房的, 已享受的照顾或优惠按现值计算已超过应发放的住房补贴的,不予发放住房补贴;不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足。离休干部原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后将房改房出售
的,不予发放住房补贴,原房改房面积不足的,可按现行房改政策进行补差。离休干部原房改房被拆迁或征用的,由拆迁征用单位按相关政策补偿,不予发放住房补贴,原房改房面积不足的,可按现行房改政策予以补差。离休干部因享受其他利益调剂待遇,承诺不享受住房补贴的,一律不再享受。
3、离休干部的级别以现享受的行政级别为准。执行事业工资制度的,可与其职称挂钩,就高不就低。执行行政工资制度的不与职称挂钩。
4、离休干部及其配偶均去世的, 以及1998年11月30日前离休干部去世的,均不在本次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八、工作要求
发放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主管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帮助指导离休干部填好相关表格及其他附报资料,认真审核各项内容,并将补贴情况在本单位和离休干部中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充分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及时领取相关表格和报送审批,足额筹措资金并及时发放到位。同时,做好解释和有关政策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协作,切实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末及事宜仍按射阳县房改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县委老干局负责解释。
附:射阳县离休干部所在企业分类情况
射阳县离休干部所在企业分类情况
一类企业:
自来水公司 医药公司 河海公司 巨龙纺织厂 港埠公司 黄沙港林场
汽车运输公司 射阳林场 客运公司 农药厂 荻花厂 种子公司 双山集团
二类企业:
虹伟棉业 海河良种场 海河轧花厂 棉花原种场 洋马轧花厂 县粮食购销公司 氟都公司
三类企业:
贝特新(水泥厂) 木器厂 食品总公司 洋马食品站 特庸食品站 盘湾食品站
通洋食品站 海河食品站 陈洋食品站 海通食品站 临海食品站 兴桥食品站
新洋食品站 新天商场 中天大厦 望鹤楼 纺机厂 神康药业 酿化厂 县化工厂
县磷肥厂 轻工供销公司 印刷厂 塑料厂 轻工物服公司 远航公司 得佳公司 射阳商厦 百货大楼 新世纪大楼 金属材料公司 机电设 备公司 亿利公司 木材公司
化轻公司 县油化厂 八大油厂 县面粉厂 丰明食品厂 县第一饲料厂
洋马供销社 六垛供销社 阜余供销社 耦耕供销社 黄尖供销社 新坍供销社
千秋供销社 合兴供销社 大兴供销社 兴桥供销社 通洋供销社 长荡供销社
盘湾供销社 海河供销社 四明供销社 鲍墩供销社 新洋供销社 临海供销社
特庸供销社 兴龙棉业集团 县社汽修厂 信托公司 日杂公司 生资公司
土产公司 饮服公司 煤炭集团 县化肥厂 双益水产公司 特产养殖公司
水产养殖公司 第二淡水养殖场 新洋拖拉机站 蚕种场 种蜂场 海洋渔业捕捞公司
海鸿集团 物服公司 外贸公司 蔬菜公司 纺织品公司 糖烟酒公司 圣大集团 打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