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县城城镇居民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06/ 10/ 23 浏览次数:

    为保障我县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统筹对象和范围
  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医疗统筹的对象是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社区正常管理、有户籍、有固定住所的县城城镇居民。

  二、医疗统筹原则和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以家庭为单位、社区整体推进的工作办法。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实际承受能力,确定我县资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三、医疗统筹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参加医疗统筹的城镇居民在每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缴纳下年度的医疗统筹费用,其中城镇低保人员、非城镇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缴费6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40元。
   (二)财政性基金本卜助:城镇低保人员由县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40元,其他城镇居民由县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元。非城镇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员由县残联补助每人每年80元。
   (三)社会捐助:捐助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基金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
  
  四、医疗统筹补偿标准
  建立门诊医疗账户,每年划入50元用于门诊治疗。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就近选择附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肝炎、糖尿病\-精神病等7种疾病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部分再补偿30%。
  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起付线为300元。年住院医疗费用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40%;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50%;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偿60%;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部分补偿70%。统筹补偿总额全年不超过30000元。补偿的费用直接在医疗费用中抵扣。抵扣的部分,每月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县医疗保险基金中心结算一次。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建立参加医疗统筹人员的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保健服务。

  五、医疗统筹补偿范围
  (一)、可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1、居民医疗统筹用药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常规检查费、化验费、注射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床位费、化疗费、放射费、理疗费、吸氧费;
  2、不可抗拒或避免的意外伤害,如跌伤、烫伤、溺水、电击、中毒抢救治疗费用;
  3、CT、磁共振特殊检查,以及其他单项费用在15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按80%折算后列入补偿范围;
  4、确因病情需要的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按50%折算后列入补偿范围。
  (二)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1、挂号、自购药品、健(研)字号药品、滋补品、预防性用药、输血、人工白蛋白、特殊治疗、特殊护理费用,镶牙、义齿、近视眼矫正、整容美容、减肥、增高、健康检查、保健费用,救护车、家属陪护、取暖、冷气、正常分娩以及自用的设备器械费用等;
  2、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在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的医疗费用,以及使用药品目录范围外药品费用等;
  3、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及工伤、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4、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六、医疗统筹人员就医诊疗程序
  (一)参加统筹人员按分级医疗的原则,应首先持《城镇居民医疗统筹病历》及《城镇居民医疗统筹专用卡》到所在地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治,因病情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地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办理转诊登记时应严格坚持逐级转诊的原则。没有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二)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县人民医院或中医院出具转诊手续,并经统筹经办机构批准,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医疗统筹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
  (三)急诊、抢救病人可以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当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至所在地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办转诊登记手续。

  七、医疗统筹缴费年限
  鼓励城镇居民积极参加医疗统筹。凡在今年12月10日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并缴费的,自2007年1月1日起享受相应补偿待遇。凡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参加的,自缴费之日起6个月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满6个月不满1年的,补偿限额15000元;满1年后,享受相应补偿待遇。    .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符合居民医疗统筹条件但未及时参加的,或参加统筹后又中断的,在办理新参加或续接统筹手续时,应补缴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统筹费用,并重新起算参保时间。参保居民缴费实行滚动筹资的办法,即个人账户结余可直接转为下年医疗统筹费。参加医疗统筹的城镇居民在具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情况下,需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补缴其城镇居民医疗统筹缴费年限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其居民医疗统筹缴费年限,可合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八、医疗统筹业务管理
  医疗统筹经办工作由县医疗保险基金中心负责。医疗统筹办理手续由社区服务机构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参加
统筹情况列入社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医疗统筹参加人员就诊定点医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

  九、医疗统筹基金管理和监督
  医疗统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结余部分滚存下年使用。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统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资金收支情况。医疗统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及其人员,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基金的,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追回违规金额。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资金筹集工作在年内完成。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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