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工作,根据江苏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扶贫办[2004]20号、苏财农[2004]349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射阳县扶贫小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射阳县扶贫小额贷款实施细则
为了加快省级贫困村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步伐,真正通过农村信用社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帮助其发展小型生产经营项目,实现增效增收。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扶办[2004]20号、苏财农[2004]3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细则。
一、贷款的性质和特征
扶贫小额贷款是指采取政府担保资金和农户联保共同担保的方式,由扶贫部门牵头,财政部门监管,农村信用社自主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自主发放,支持贫困农户在种植、养殖、加工、运输等方面发展的具有扶贫性质的小额贷款。
扶贫小额贷款的特征:首先是贷款,是指有资金需求的贫困农户为了发展生产而向指定的农村信用社通过一定手续或程序而获取的资金,是有借有还的。其次是扶贫,是针对收入处于中等以下水平的贫困农户,帮助其发展小型生产项目,不得套用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在利息支付上享受低息和贴息。
二、贷款的范围与对象
1、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范围:四明镇建中居、新南村、李尖村、建港村、开明村、维新村、新港村、建华村、双六村等9个省重点支持帮扶村的贫困农户。不得跨区域发放,更不得出现冒名、顶名等违章违纪行为。
2、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对象:贫困村中有劳动能力和致富愿望,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好,选择了较好的小型生产经营项目,收入处于中等以下水平的贫困农户;能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其项目承担者是种养大户的也可给予适当支持。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予贷款:⑴无劳力的民政抚恤对象户;⑵户主正在服刑的;⑶超计划生育的农户;⑷长期无故拖欠集体上交款的农户;⑸好逸恶劳、赌搏、信誉不好的农户;⑹家庭负债严重又无好的致富项目的农户;⑺当年已办过贷款的农户;⑻过去借信用社贷款没有偿还或曾经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户。
三、贷款的发放程序
1、农户在农业服务体系的指导下自主选择生产经营项目,并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进行议讨和过堂,并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达到7天),接受群众监督;
3、镇扶贫小额贷款协调小组进行调查摸底,审查筛选,填写《贷款备选农户名册》;
4、县扶贫办审定,县财政局复审确定后转县信用联社审查并选择发放。
具体贷款发放对象,由县信用联社根据《贷款备选农户名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但不得在《贷款备选农户名册》之外选取贷款发放对象。
农村信用社在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时,要与农户签订借贷协议,借贷协议增加两份,并加盖“扶贫小额贷款”专用章,报县、镇扶贫办各一份。
农村信用社要对扶贫小额贷款借据实行专夹保管,准确核算当年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回收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县信用联社每季初7日内将上季度《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收回月报表》报送县扶贫办,并由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农村信用联社;同时抄送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每年12月31日前县扶贫办、财政局应将下年度的《贷款备选农户名册》交县信用联社,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省扶贫办、财政厅,抄送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查。
县扶贫办要根据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农户贷款清册,建立台帐,并逐月与农村信用社进行对账并登记,更新台帐。
扶贫小额贷款放出后,县、镇协调小组的各部门要及时跟踪,指导资金合理使用,发挥贷款在生产经营项目和贫困农户增收中的作用。
四、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1、贷款额度:每户首次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续贷的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具体金额视项目需要在限额内确定。
能带动贫困农户致富的种养大户的贷款额,根据与贫困农户订立合同户数(贫困户在《贷款备选农户名册》中选取),按每带动一户2000元计算,每一大户可获得贷款最高限额为20000元。但用于种养大户的贷款总额不得超于本镇扶贫小额贷款总量的5%。
2、贷款期限:原则上当年发放,当年收回,主要视生产经营项目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允许跨年度使用,但回收期限不得迟于下年度的3月底。
3、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4、贷款贴息: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享受50%的贴息。农村信用社在农户还贷时直接贴付(即农户在还贷时只支付基准利率50%的利息),并以农户的还贷证明单作为结算凭据,从县财政局的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结算户中支出。对逾期归还贷款的农户不享受50%的贴息,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县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有关帐务,专页记载,核算贷款贴息。每年3月底前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信用联社将上年实际贴息的数额汇总上报省扶贫办、财政厅。
五、贷款的担保
1、扶贫小额贷款的担保采取直接担保或3户以上农户联保的方式。
2、扶贫小额贷款同时由省财政提供的担保资金进行担保,省财政按照本县的贷款规模,按1:3的投保比例核定担保资金规模。
3、所有担保资金一律集中存入省财政在县信用联社开设的扶贫小额贷款担保资金专户,按一年定期存款计息,到期后自行转存,利息由县信用联社自动转入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结算户中。
4、担保资金一经核定到位,封闭运行,不再变动。
六、贷款的收回及损失责任
1、农村信用社是贷款收回的第一责任单位,四明镇是贷款收回的第二责任单位,其它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内,农村信用社应当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催收通知单。
2、以村为扶贫小额贷款的考核单位,如贷款回收率高于90%的,贷款损失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如贷款回收率低于90%的,经过努力而又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损失,由县信用联社提供详细的农户清单,经省扶贫办、财政厅审批后,低于90% 的部分由省财政负担50%,农村信用社经办的信贷人员承担50%。
3、扶贫小额贷款实行责任追究制。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作为贷款的直接责任人,凡逾期未收回的,要按县信用联社的信贷管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凡因村干部出现人情贷款,或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等不负责任所造成的贷款逾期未收回的,该责任干部应全额赔偿,损失赔偿由镇政府从村干部工资中扣发,并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否则,取消该村乃至全镇扶贫小额贷款发放计划。
七、考核奖励
按回收率92%为保值基数进行考核,对全镇回收率超过92%的,超过92%部分的奖励资金,按县信用联社50%,县扶贫工作相关部门50%的比例分配。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县扶贫工作相关部门分成的奖励资金使用的管理,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县、镇为开展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开支的业务经费、扶贫项目经费。用于相关人员的奖励部分不得超过15%。
八、组织领导
县成立扶贫小额贷款协调小组,组长由副县长刘加模担任,副组长由陆连仑、王家宁、江向东、孙文林、喻超等同志担任。四明镇要成立一套协调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扶贫小额贷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保证贷款发放程序宣传到位,贷款备选农户公示到位,借贷手续办理到位,农户生产经营项目督查到位,低息和贴息政策执行到位。具体任务是:⑴根据扶贫小额贷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四明镇实际与农村信用社共同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县扶贫办、县信用联社备案;⑵帮助农户选定生产经营项目,协调农业服务部门提供农户所需的各种服务,降低项目风险,提高项目效益;⑶审查、确定贷款金额,建立贷款农户档案,监督贷款的正常使用,使获得扶贫小额贷款的贫困农户真正通过发展生产、经营增加收入;⑷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并在全镇进行推广,不断提高小额贷款的社会效益;⑸强化诚信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扶贫小额贷款的性质和特征,宣传讲诚信的道理,努力改善当地的信用环境,逐步营造诚信合作的良好氛围;⑹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到、逾期贷款以及扶贫小额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⑺监督、规范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程序,检查贷款的发放对象,使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农户能够得到贷款支持,维护贫困农户的利益,防止扶贫小额贷款流向非贫困户;⑻定期对照工作目标进行检查评估,年终由四明镇党委、政府负责,总结本镇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情况,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和县信用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