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港工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公安部、交通部等10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江苏省公安厅、教育厅《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试行)》(苏公通[2006]82号),《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中小学生和幼儿交通安全是社会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平安射阳”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事关中小学、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关系全县经济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我县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教育布局调整,实行教育资源优化组合,大大提高了中小学、幼儿园规模办学效益,但同时也带来了农村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上学路途较远,无资质车辆纷纷上路接送学生的问题,很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对此,各镇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办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宣传,采取措施,严格禁止不合格、无资质车辆上路接送学生和幼儿,积极组织合格车辆接送,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的道路交通安全。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县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具体负责监管,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努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良好局面。
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对学生和幼儿接送车辆安全统筹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学生和幼儿交通安全工作的研究和部署,并指导、协调和督促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及有关职能单位做好工作。要加强对接送车辆线路的日常管理,对路况较差的地段组织力量及时维修、经常维护,对会车不便的路段要增设会车点,对危险路段要设立警示标志,增设防护设施。要全面落实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指定专人具体指导和帮助学校维护交通安全环境,加强检查、督促工作,减少、避免学生和幼儿交通伤亡事故,坚决杜绝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周边地区、学生和幼儿乘用机动车辆的管控,在学生和幼儿上学、放学等特殊时段及人员密集路段,充实警力,强化管理。要从严查处学生和幼儿接送车辆超员、超速等交通违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使用报废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改拼装车辆、拖拉机和机动三轮车等不符合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和幼儿,坚决制止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驾驶学生和幼儿接送车辆。对接送中小学生及幼儿的车辆实行“一车一档”户籍化管理,统一车辆标识,并做好各项指标的登记、变更及档案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无漏管、不失控。要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接送车辆驾驶员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
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学生和幼儿接送车辆的管理,严格按照交通道路运输许可的准入条件,负责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每年一至两次,到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和幼儿接送车辆、驾驶人和台账进行“三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接送车辆酌情减免公路规费(不包括农交定线班车)。要严肃查处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园)外组客、“黑车”营运等行为,坚决杜绝无资质接送现象;严肃查处不按许可线路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接到违规使用接送车的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和幼儿。通过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标志、铺设减速设施,在学校和幼儿园门口、学生与幼儿出入路口添加人行横道线标志等有效手段,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和幼儿园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地方课程教学计划,并定期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和幼儿、家长拒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在进行中小学校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要与学校、幼儿园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学生和幼儿接送车辆档案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学生和幼儿要提倡就近入园,鼓励幼儿园积极开展全托服务。对受交管部门处理的学校、幼儿园,教育部门应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逾期整改未到位或尚未整改的,对学校负责人要进行诫勉谈话,直至免去或撤消其领导职务;对幼儿园业主要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园许可证。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业主为校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负责校内园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生和幼儿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家长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落实专人对接送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对接送车辆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保险及接送时间、线路、趟次等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劝阻学生、幼儿乘坐“三无”车辆和超载车辆;做好本单位组织的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积极主动与交通、规划建设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的时间、线路和站点。有学生、幼儿需乘船往返学校、幼儿园的,学校和幼儿园要做好学生及幼儿平安过渡。未开通班车线路的学校和幼儿园,要通过采取组织学生和幼儿放学路队、佩戴黄色安全帽以及家长轮流到指定地点接送等方式,保障学生和幼儿交通安全。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检查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履行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农林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车辆及其驾驶员的源头管理,坚决制止拖拉机搭载学生、幼儿现象的发生。
规划建设部门要结合县城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状况,合理安排县城公交线路、发车时间和停靠站点,最大程度地满足驻城学生入学和幼儿入园需要。
宣传部门要把握政策,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措施,及时报道该项工作的进展和成果,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做好少数民族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观念,根据需要选择少数民族干部作为联络人,并参与联合执法活动,及时化解纠纷,协调处理处置突发事件。
信访部门要通过信访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动态,及时掌握相关的不安定因素和信访苗头,对可能引起上访的问题,要做到早有预案、及时接访,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状态,控制在最小规模。
城管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取缔占道经营等现象。
对有牌有证但违章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非机动车辆,本着“谁发证、谁负责,谁管理,谁整治”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予以打击,对扣取的车辆及驾驶证、行驶证,必须在其落实整改措施后方可放行。对无牌无证、以营运为目的违章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非机动车辆,由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坚决予以取缔。
三、认真把关,从严规范
从2006年12月20日起,对全县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接送车辆,一律实行道路运输许可证制度和校车标识牌制度。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校车标识牌的车辆,不得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
校车必须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自备或专业客运企业的具有有效证件车辆,且车型必须是客车,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个人车辆不得租用作为校车。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门窗玻璃、座椅座垫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校车除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外,还应按交通部门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检验。
校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如果聘用外省籍驾驶人的,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必须办理聘用手续,并在招用5日内报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备案。近3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得从事校车驾驶活动。
校车由需要配备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向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车型、牌照号、核载人数,接送线路、范围、时间等)、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持驾驶证、驾驶员健康证、客运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车辆技术评定检测单及相关保险单等复印件,到交通运管部门审批许可。经交通运管部门许可、教育部门备案、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统一标识后,方可投入使用。如无特殊情况,未经交通运管部门批准的校车不得停运。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自有校车不得超出规定范围接送非寄宿学生和非全托幼儿。
校车严禁超载,且必须有监护人员(幼儿须有保育员)看护,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和幼儿。校车只能从事学生、幼儿接送,如发现擅自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或有超越接送线路、扰乱正常接送秩序行为的,由发证牌单位收回许可证和标识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凡学校和幼儿园组织学生和幼儿春(秋)游或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其用车必须是交通运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三级以上专业客运公司车辆,并与运输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报教育部门、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出行。
四、加强协调,硬化督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成立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县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专项考核,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监察、安监、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联合实施,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领导不重视、组织不缜密、措施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没消除而导致校车、学生和幼儿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镇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县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教育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学生和幼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指导和督查,确保中小学生和幼儿接送车辆营运工作规范化、正常化。
附件:射阳县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射阳县中小学生幼儿园幼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顾强生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达军 县政府副县长
戚咏梅 县政府副县长
张成中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顾为何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徐 跃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郁建忠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单正洪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祁正忠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孙玉东 县公安局局长
陈德荣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跃林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倪祝青 县交通局局长
王卫门 县交通局副局长
陈进扬 县教育局局长
鲁声娜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李 洁 县安监局局长
顾建洲 县规划建设局局长
陆 海 县农林局局长
唐为祥 县城管局局长
嵇永法 县文广局局长、广电台台长
夏国胜 县物价局局长
袁翠红 县信访局局长
唐修斌 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由陈德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