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射阳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县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各教育会计室、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做好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各项工作,我们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射阳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请各学校认真执行。
附件:射阳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射阳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7号)文件精神,以及市财政局、教育局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同步组织实施”的要求,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一部署、同步组织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
(三)坚持免收学杂费后对义务教育投入水平不低于改革前投入水平的原则;
(四)坚持免收学杂费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金额承担原则;
(五)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自2006年秋学期开始,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免费对象为2006年秋学期在我县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县城所在镇和农村各镇区及农盐场,实行“小学和初中教育的全日制义务教育学校。对确需随进城务工就业父母或监护人到县城就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凭《义务教育证》及相关材料享受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教育局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新生,并按规定建好学籍。特殊情况需要中途转学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进转出手续,并经教育局审批备案。县财政依据教育局核准的生数安排相应的免收杂费补助金额。
第四条 免费项目和标准为《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盐市价[2005]22号)文件中规定的杂费项目(含信息技术费)及标准。具体为:
杂费(含电教代办费):小学每生每学期78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16元。
信息技术教育费: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一、二年级不收),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
以上两项目费用从2006年秋学期起免收。
第五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县财政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一学年补助定额为:小学200元/生,初中300元/生。2006年秋季新学期补助资金按一半计算,即:小学100元/生,初中150元/生。
第六条 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全额落实到位,严禁以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在使用上必须用于学校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费开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等。
第七条 县财政继续保留实行免收学杂费前安排的预算内公用经费。从2007年起,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现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由县财政按省定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新标准予以安排,并逐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第八条 县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支付,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政府、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民办学校要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的标准等额减收学生学费,减收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但民办学校的实际收费必须严格控制在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范围内,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第十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学杂费后,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一免一补”,即:免费提供课本,对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必须于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义务教育学生数分年级、分班级,并列出学生明细清单(附样表)报县教育局审核,所报人数应与教育年统数以及代办费收取人数和减免人数等相关数字对应一致。教育局要对学校上报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汇总后统一报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砖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及补助定额,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序时进度及时拨付给学校;教育部门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按上年9月份各学校实际注册学生数测算补助金额纳入当年预算,预算调整时按春秋两学期实际学生数的平均数计算补助金额(按上八下四测算)。免学杂费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要树立勤俭办教育的观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十三条 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对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人数、资金管理、资金使用及中小学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套骗财政资金的,除如实收回外,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相应的行政、经济处分,对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秋学期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