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原县属困难和破产企业定遗补人员纳入财政统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11 00:00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社会和谐进程,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产,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原县属困难和破产企业定遗补人员纳入财政统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对象
  部分原县属困难和破产企业的定补人员(上世纪五十年代、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遗补人员(企业名单附后)。
  二、补助标准
  属上世纪50年代精简退职的,其生产补助标准按盐人通[2004]10号、盐人通[2005]75号文执行(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农业户口每人每月470元,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5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农业户口每人每月455元,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49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农业户口每人每月450元,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480元);属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其生产补助费标准按射财社[2007]2号文件执行(即:农业户口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260元)。
  遗属对象补助标准,按盐劳社险[2004]9号、盐劳社险[2006]1号文件执行(即:建国前老工人定期救济费标准:红军时期每人每月350元,抗日战争时期每人每月310元,解放战争时期每人每月270元;建国后工作的,供养1人每月120元,供养2人每月180元,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每月240元)。
  三、经费来源
  纳入统筹的原县属困难和破产企业的定补遗补人员生产补助费,由县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对未纳入县财政统筹的定遗补人员生产补助费,仍按原渠道解决,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负责做好稳定工作。如部门督促企业仍不落实的,由部门负责解决。
  四、执行时间
  纳入县财政统筹的定补遗补人员生产补助费,从2007年1月起执行。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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