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射阳县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26 00:00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射阳县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职责,提升公安应急反应能力和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7]53号《关于在全省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原则
  (一)分流处理工作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坚持以公安为依托,切实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坚持规范运作,实现集约高效、群众满意和节约行政成本的目标。
  (二)分流处理工作的范围。开展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后,涉及各类违法犯罪的警情和事关群众生产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群众仍继续拨打110,110报警台仍按现有模式运作。122社会求助服务台在受理交通事故报警的同时,受理家庭、邻里、宅基地、消费、劳资等纠纷,水电气、开门开锁、噪音污染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的求助事项,涉及城管、工商、环保、卫生、民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的一般求助事项,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建议,以及其他涉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职能的求助事项。122受理社会求助后,经政府授权,直接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或开展救助。
  (三)分流处理工作的运行模式。在110、119、122“三台合一”的基础上,县政府授权,依托公安局指挥中心设立“射阳县122社会求助服务台”(简称122台),24小时受理群众电话求助,转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处置群众求助事项,形成110受理紧急报警、122台在受理交通事项报警的同时受理社会求助的工作格局,确保群众紧急报警能够快速高效处置、社会求助能够及时妥善救助。
122社会求助电话与110报警电话分两路分别接入公安指挥中心,分两个区域设置,各自接警受理、下达指令,相关信息在一个平台上传递和交换。一般情况下,122台接到紧急报警后应当通过网络转由110台下达处警指令,对110令通过网络转交的求助事项予以受理并下达处置指令,确保通过122呼入的紧急情况不被延误,及时得到处置。
  有关部门和单位已设立并对社会公布的特服号码、服务热线、公益电话,仍按原有方式为公众提供服务。122台接到社会求助事项后,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已设立特服号码、服务热线的,应及时转交到相关特服号码、服务热线。对未设立特服号码、服务热线的,应通过“三方通话”方式转交到相关部门。122台在转交的同时,应做好记录。
  二、规范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实施步骤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县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110社会服务联动、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和公安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在122台设立调度协调和督查督办等机构,确保相关社会求助服务单位与122台建立联系紧密、互相配合、彼此对接的运作模式和管理机制,保证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高效运作。
  (二)对110报警服务台设备进行改造。设立122求助电话专区,落实专门接警人员负责122台的接处警工作,并与各社会服务部门设立的特服号、热线畅通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完善分流工作的设备平台。
  (三)健全各部门分流处理工作规范。参与社会求助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相应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管理规章、考核奖惩等制度,对122台转交的社会求助事项,应严格实行首接责任制,保证社会求助事项得到妥善处置。建立相应的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落实应急处置力量,保证与122台24小时畅通对接,确保随时出动处置。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处置。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涉及疫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等求助事项的处置;接到救助危重病人、伤员的指令后,必须立即出车,救治急、危、险、重病人或伤员。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残疾人员、走失儿童、弃婴等人员的接收、救助工作,公安、卫生部门予以配合,妥善解决遇灾遇难群众的生活问题。
  工商、物价、质监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服务、消费纠纷的求助和涉及违反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求助、投诉或举报的处置。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涉及环境污染求助事项的处置,放射性污染源的投诉、举报,及时控制、减轻或处理污水、烟尘、废气、噪声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
  安监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安全生产的求助、投诉或举报等事项。
  城管、规划建设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市容管理和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养护等求助事项的处置;负责因暴雨、洪涝灾害等造成城市积水的清淤排水;负责供水管道漏水或下水道破裂和堵塞的抢修、供水管道等设施损毁的修复,以及其他有关供水求助事项的处置。
  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及劳动关系、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司法行政(大调解)部门:主要负责一般性纠纷、突发性纠纷的调处,提供法律问题的咨询服务。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有关道路、桥梁、涵洞损毁、航道堵塞及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等方面求助的处置;答复或处置有关交通运输(航运)等方面的问题;协助公安机关处置群众乘车、乘船时遗失钱物事(案)件。
  文化、广电、邮政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文化、广播电视、邮政等方面求助事项的处置。
  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等的举报或投诉事项的处置;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查处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行为。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涉及供电线路、电力设施故障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职权管辖范围内求助事项的处置。
  (四)强化检查考核。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督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对特殊、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跟踪督查督办,推动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规范运作。应制定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对各部门进行考核,并纳入各级政府年终考核目标。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对违反规定不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意义和122台受理社会求助的范围,引导群众了解支持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正确使用122社会求助服务电话,不断增强群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充分调动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参与122社会服务求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六)开展教育培训。加强122台接警人员和相关单位处置救助力量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做到挂牌上岗、规范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练兵和培训,不断提高接处警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推进分流处理工作深入开展。组织经常性的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实战处置技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通122台外语接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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