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967/2008-10626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卫计委 发文日期 2008-4-23 0:00:00
文号 射卫医[2007]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各中心、镇卫生院(医院),防保所,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院,农、盐场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2006年度检查中发现的不足之处,如麻醉药品管理不到位;登记制度不健全;无麻醉药品处方资格人员开具麻醉药品处方;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少数医疗机构未使用专用处方;部分医疗机构未对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进行随访;剩余药品回收不规范,麻醉药品用后余量处置无登记等。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完善制度
    各单位要再次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430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定期对临床医生、药剂人员和护士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考试。进一步完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管理,健全组织
    各单位院长为本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为具体负责人。医院要建立由分管院长、医疗科、药剂科、护理部(组)、保卫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明确管理小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运转程序,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督促检查各科室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管理小组人员要相对固定,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整,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买、储存、使用的合法、安全和有效。
    三、规范管理,严密监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大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管力度。
    1、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必须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严禁无处方权的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遵守处方书写规范,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和剂型、剂量,并在病历中据实记录。
    对癌症病人镇痛遵循三阶梯癌痛治疗原则,禁用杜冷丁。使用吗啡用量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和《关于癌症病人使用吗啡极量问题的通知》(国药管安[1998]160号)、《关于癌症治疗使用麻醉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药管安[1999]48号)“对癌症病人镇痛使用吗啡应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和耐受情况决定剂量”的规定,处方医师应加强观察,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
    首次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处方医师必须亲自诊看病人,建立门诊病历并加强管理;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与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为患者续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师必须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将处置情况和复查情况在病历续页中详细记录。药房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使用过的帖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的数量,防止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
    2、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使用的管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特殊情况需要院外使用的,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指定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注射麻醉药品的出诊医务人员应相对固定,并与医院签订责任书。每次出诊为患者注射麻醉药品后,出诊医务人员要在《麻醉药品使用反馈单》(见附件)上如实记录,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名。《麻醉药品使用反馈单》由出诊医务人员保管,一次处方量用完后由出诊医务人员交医院药房保存备查。
    3、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储存和安全的管理。各单位要按照本单位的医疗需要,保持合理库存,保证正常供药。采购计划须经药剂科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严格按规定程序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双人双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4、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的管理。各单位要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动的每一环节建立专项登记制度,设立专项登记簿,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管理,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交回、销毁等环节做到有案可稽,有据可查。病房、手术室等科室要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簿,每日对使用情况和麻醉药品用后余量处置情况进行专册登记,收回空安瓿。
    5、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过程的管理。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各医院应要求患者或家属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回医疗机构。交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单独封存。各单位对过期、损坏和交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向县卫生局提出销毁申请,在卫生局派出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销毁。销毁前由专人负责登记计数,分管院长、医疗科长、药剂科主任参与现场监督,监督销毁工作人员均要在销毁记录上签名。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违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发生滥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骗取冒领或被盗抢的,将追究院长、分管院长和专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通知,希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麻醉药品使用反馈单

 

                                                                     二OO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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