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社会保险费实行核定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征原则
按照“统一征收、整体推进、分离核征、分类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对社会保险费实行核定征收。
二、核征对象
凡目前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或虽已申报参保缴费,但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明显不足的各类用人单位,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将确定为社会保险费核征对象(以下简称被核征单位),从2007年3月起,实行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
三、核征办法
1、对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单位,根据其实际用工情况、计税工资总额、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投产经营时间确定其核征比例。具体为:2003年底前投产运营的单位,不得低于实际用工人数的60%;2004年底前投产运营的单位,不得低于实际用工人数的50%;2005年底前投产运营的单位,不得低于实际用工人数的40%;2006年底前投产运营的单位,不得低于实际用工人数的30%。对建筑业、轧花业等季节性用工企业从业人数无法确定的,可根据其计税工资确定核征规模,由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联合核定被核征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数额。从2007年7月起,逐步提高核征比例,力争三年内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2、对已登记、申报,但缴费人数不足的被核征单位,按照上述核征比例,先核定参加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对其与实际缴费人数的差额部分再行核征。
3、对被核征单位的缴费工资基数暂按上年我县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分离核征,企业缴费比例按省规定的20%进行计征。
4、养老保险费中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5、根据核定的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其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人数和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行业差别在0.5%-2.4%的范围内确定。
四、核征程序
1、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县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成立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小组(以下简称联合核征小组),每半年核定一次。
2、县地税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单位的投产经营时间、实际用工人数和计税工资情况,县社会保险办机构负责提供各类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由联合核征小组据此确定被核征对象和社会保险费核征数额。
3、在实行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前,由联合核征小组向被核征单位送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要求其在7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的用人单位,实行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联合核征小组核定的数额,编制核定征收计划,于每月3日前转地税部门依法征收。
4、有关部门在送达《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结算通知书》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在2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结算手续。被核征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并按规定补缴职工个人代扣代缴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被核征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申报情况进行结算,为被核征单位申报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转入正常业务程序;被核征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的,其被核征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不记载个人帐户,并继续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5、地税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对被核征对象的征收情况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并及时做好核定征收与正常征收的业务衔接工作。
6、对拒不缴费的单位,地税部门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帐户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数额的资金;劳动监察机关和地税机关要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县法院应从快受理提请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险案件,努力提高结案率。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