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医疗机构:
近日,我县出现患者家属从非正规渠道自行购入假人血白蛋白至医疗机构使用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药品采购管理,把好药品流通关
1.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对确定的供货单位应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组)进行资质审查,验看供货单位的合法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需将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一证一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2.药品采购实行集中管理,认真执行《射阳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采购药品必须签订进货合同。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所购药品入库前,应按制度严格验收,并作好记录,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社区卫生服务站点(村卫生室)的药品供应由所在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代购,不得自行采购。
4.医疗机构应科学编制采购计划,保持适当合理的库存,保证临床正常用药。
二、加强药品贮存管理,把好药品出库关
1.药品库房应按规范药房的要求,具有冷藏、防虫、防鼠、防火、防潮、通风等设施,各种标志应明显、醒目。内部设置、功能划分和设施配备应符合要求;特殊管理药品应设立专用仓库或专柜存放;药库药品按剂型、贮藏条件、药品性质分类贮存。库存药品中如发现不合格药品或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并暂停发货,并及时予以处理。
2.药品出库应坚持“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如发现假劣药品应及时报告盐城市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库凭用药部门编制的领药申请单发药,不得凭处方直接发药。
三、加强药品调剂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1.医院药品配发实行统一管理,除医院药房外,其他科室不得直接向患者提供任何药品。
2.医院药房必须凭处方或医嘱配发药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进行“四查十对”,确保所发药品准确无误。药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所列药品及用法用量。
3.门诊药房所发药品,应注明药名、用法、用量,并交待注意事项。
四、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各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设在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组),患者使用药品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时,医护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至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组),然后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组)实时报告至盐城市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515-2343856)。
二○○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