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县城乡低保标准完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8-06 00:00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求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市政府办《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完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盐政办发[2007]89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完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今年提标工作。从今年7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165/月·人提高到195元/月·人。农村低保由840元/的·人提高到1140元/年·人。县民政局要积极争取省补资金,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本级配套资金,确保提标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建立低保标准增长机制。今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市政府规定执行,每年7月1日起执行新一轮提标。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25%比例测算,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从当年的7月1日起执行。
  三、切实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城乡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低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强化考评。要严格按照低保运作程序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对收入达标的要应退则退,动态管理。确保城乡低保有序运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二OO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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