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德镇、耦耕镇、陈洋镇、兴桥镇、海通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县城及周边镇区户口迁移工作,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集约土地资源,维护农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盐城市网上户口迁移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县城及周边镇区户口迁移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户口迁移政策,规范户口流动秩序
(一)从严核查“三投靠”户口。县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盐城市网上户口迁移工作规范》的规定,对本县范围内的“三投靠”户口认真核查其亲属关系、成年子女婚姻状况及住房证明。对不具备“三投靠”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认真核查购房户户口。对在本县范围内因购房迁移户口的,县公安部门要认真审核其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对不能提供与其身份相符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购房户,不得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规范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县公安部门对受理的县城及周边镇区“三投靠”和购房户口申请,要制定严格的内审程序,认真核查、严格把关,严禁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超常规的户口迁移行为,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
二、严格执行镇村各类规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四)坚决执行各类规划。各相关镇区和部门要严格按照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集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并将各类规划予以公示,提高规划的知晓率和执行力。
(五)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相关镇区和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居民住宅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规划的居民点集中。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要严格执行《射阳县县城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射政发[2007]107号);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三、严格执行建房申请条件,规范宅基地报批程序
(六)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七)规范宅基地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镇区审核后,报县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八)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县国土部门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九)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县国土部门要规范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县房产登记管理部门不得为此类房屋办理登记与过户手续。
各相关镇区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户口迁移和宅基地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核查、严格审批,不得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借口,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各相关镇区和部门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对今年以来办理的户口迁移和宅基地审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9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对有错不纠,继续违规迁移户口申报办理宅基地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发现一起,县监察部门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县政府将组织专门的督查组,对上述通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