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村(居)干部、公益型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确实解决干部退休养老后顾之忧,建立健全干部队伍社会保障机制。根据射发[2002]40号文件《中共射阳县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村干部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全体在职村组干部、公益型单位人员。
二、村(居)干部、公益型单位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2、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民办实事,具有一定的号召力。
3、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
4、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服从组织领导。
5、积极完成招商引资、组织财政收入任务。
6、近年来无违反计划生育,无尾欠村往来款行为。
7、近年来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村规民约造成较坏影响的行为。
8、积极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且完成本村(居)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
三、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缴保费1596.2元(以后每年增加8个百分点)。
四、参加保险的具体办法、缴费比例:
村(居)干部、公益型单位人员的补助标准由镇组织办审核;养老保险费由镇人力中心负责收缴后统一上解县社保局,建立个人帐户、并定期予以公布核对。在职村干部、公益型单位人员按以下标准执行,退职但未达退休年龄的人,由其个人全额交到规定年龄。
l、村 居:①、三大员个人负担40%,集体负担60%;②、副职个人负担50%,集体负担50%;③、部门干部个人负担60%,集体负担40%;④、组长个人负担70%,集体负担30%。
2、公益型单位:①、正职个人负担40%,集体负担60%;②、副职个人负担50%,集体负担50%;③、普通工作人员个人负担60%,集体负担40%。
3、村(居)干部调入公益型单位的,其保险关系转入新单位,集体不得为任何人搞双重保险。
4、新进村(居)干部、公益型单位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如需补交由自已负责。
5、村(居)、公益型单位临时人员(含待岗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如需补交由自己负责,同时不享受集体补助。
6、已经退职退休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人员,如需参加社会保险所补交保险费由个人负担。
7、自行离职、辞职、正常卸任、不服从组织安排擅自离职的、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且被撤职或免职的村(居)干部公益型单位人员,集体不再承担投保补助,个人可延续投保,缴费由个人全额承担。
8、现任村(居)干部、公益型单位人员应全部参保,离职退职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镇退职补助;如不参保作自动放弃处理,且不得享受退职补助;参保村(居)干部、公益型单位人员不得擅自提高集体补助标准,违者按违纪论处。
9、已领取一次性结算或享受其它集体补助的离任村(居)干部、失地农民、普通群众,有条件的可以自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投保金额不限。
lO、参加保险的村(居)干部、公益型单位人员要建立个人明细帐,镇人力中心建立总台帐。个人负担部分集体不得垫缴,待个人缴费到位后,方可享受集体补助。
五、补缴办法:
原在农经中心参加村组干部养老保险所交保险费,由镇政府统一按照个人帐户转交县社保局,不足部分由个人补交,结余部分由政府以后逐年代个人垫交。
射阳县兴桥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