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射阳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 10/ 17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县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射阳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射阳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推动节约型园林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规划建设部门主管全县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国土、水利、林业、交通、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绿线的确定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规划建设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绿线调整,由规划建设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
  第六条 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明确不同规划区域各类附属绿地的规划指标。
  第七条 下列区域内应划定城市绿地界线:
  (一)现有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河塘等水体及岸线;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经济林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五)公路两侧各50米;
  (六)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安排绿化用地并确定绿线,符合标准的绿化用地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市政公用设施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二)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高层建筑配套绿地不低于40%;
  (三)机关团体、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以及体育场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面积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15%,绿化景观道路绿带面积不低于40%。
  前款第㈠、㈢、㈢项所列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绿地率可降低5个百分点。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的绿地率按规定标准执行。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绿地率凡低于国家规定指标的,应制定绿地建设目标计划,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拆违还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逐步达到规定指标或使绿化覆盖率达到35%。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用地的规划必须达到规定的绿地率要求,各类含有绿化的综合用地折算绿化用地的标准由县规划建设部门制定。凡绿地率不达标又无补偿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规划建设部门参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不同类型绿化用地的界限,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划定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 规划建设部门参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绿地布局,确定园林绿化配置的原则和具体方案,划定绿地的具体界限。
  第三章 绿线的管制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征求规划建设部门的意见,确定绿地率指标和其他相关绿化要求。
  各建设单位在改、扩建工程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拆迁许可手续时,须附有规划建设部门审核的绿化现状资料和现有绿化的保护补偿措施,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减少原有绿地。绿化不达标的单位和居住区一律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绿化达标单位和居住区不得因新的建设项目而降低单位(居住区)的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绿地更新改造方案,应当报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批准,绿地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建设部门审查同意的方案进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定的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非绿地建设。不得违反规定损坏已建成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违反规定进行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任何活动。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建设需要,确需改变城审绿线内用地性质的,应当提出确保城市绿地得到补偿的方案,并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按规定报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可重新办理手续,再延长一年。
  第十五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在确定绿地指标时应征求规划建设部门的意见;土地挂牌出让时,必须明确该宗土地绿地建设的指标、划定成片集中绿地的具体坐标,土地上的现有树木要作为特殊的地上附着物提出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生产绿地中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流、取土、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四章 绿地的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公园设计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九条 规划建设部门要监督绿线内绿化工程的建设,依法加强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各类工程建设应包括配套绿化的费用,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分期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必须制定同期建设方案。
  各类绿化工程(包括单位、居住区的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建设前必须向规划建设部门报告,建设时应接受监督,竣工后,应及时申请规划建设部门专项验收,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综合验收必须有规划建设部门参加。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及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化工程须有县规划建设部门参加验收。
  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要达到规定的绿地面积和质量标准,符合批准的设计方案并落实长效管护措施,由规划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或未按已批准的绿化设计建设的,整个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相应地段补植绿化或向规划建设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办理上款审批手续时,需由县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缴纳“绿化补偿费”,应当向规划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不能按规定指标完成绿地建设任务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资料。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异地绿地建设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核实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异地建设绿地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足额缴纳“绿化补偿费”;不予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完成绿地建设任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批准减免“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对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下列区域绿线范围内绿地的规划由县规划建设部门实行集中管理:
  (一)城市主干道红线外两侧;
  (二)规划建设的综合景观路红线外两侧;
  (三)重要水体两侧。
  上述范围实行绿地集中统一规划,绿化规划由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审核。

第五章 绿线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规划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纠正。
  第二十四条 县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对县域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定期向县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县规划建设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流、取土、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由规划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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