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7488A/2008-11724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兴桥镇 发文日期 2008-11-14 0:00:00
文号 兴政发[2008]4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兴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桥镇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村居:
  《兴桥镇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已经镇三套班子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兴桥镇财政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经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经充分讨论后,完善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机关各部门、单位和村居的财务会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真实、准确地进行财务、会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镇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公益型单位和村居。

第二章  预  算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和村居按照预算制的要求全部实行综合预算及收支预算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收支统管、综合预算”的原则,全面实行“核定收支、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和工作任务,在增收节支的基础上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本单位的综合预算。
  第七条  为保证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的按时发放,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转,加强镇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各部门、单位在以前年度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年度综合预算,经三套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严格执行年度综合预算,每月申请拨付资金时,必须优先保证工资按序时发放。否则,财政不得拨款。村居收支预算必须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报镇农经中心审核,经镇长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三章  收  入

  第八条  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地组织各项收入,确保完成预算收入指标。
  第九条  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包括服务性收入)、上级返还收入、业务费收入、镇自筹资金和统筹资金、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租赁收入、承包收入、集资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以及各类结算资金,包括押金、保证金等必须按照规定全部及时解缴镇财政所,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家、集体资金在规定的帐户外收支。村居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实行交镇农经中心代管。
  第十条  凡收取的所有现金,原则上要当日全部缴入银行专户,特殊情况的必须在次日上午解缴银行专户,当日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各单位每周五向财政所结报一次,每月二十五日前将当月收入全部结清。村居每月由镇农经中心审查一次。
  第十一条  严禁公款私存,存折、存单视同“小金库”处理,严禁隐瞒或转移收入,严禁坐收坐支或挪用现金。对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和镇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其违规取得的收入、逃避财政管理的资金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并对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四章  支  出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的人员工资,必须按照核定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享受事业、公益型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不得发放误餐补助和目标任务节约奖,年终奖金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照考核结果由单位评议报镇政府批准后发放。各单位不得以各种名目乱发奖金、补贴和实物,违者一经发现责令退还,收缴财政。
  第十三条  镇机关公用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分流负担、超支自付”的管理办法。村居的各项支出,按照村居收支预算,实行先批后用。
  第十四条  办公费:镇机关所有办公用品(笔记本、笔墨、纸张、信笺等)一律实行政府采购,由财政所统一购置,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外购置办公用品。
第十五条  电话费:镇机关实行定额包干管理,其他各单位参照执行。科级领导办公室每月补助100元,党政办每月补助600元(包括科技、传真机),财政所每月补助250元(包括会计中心),信访办每月补助150元,其它镇机关部门有专用电话的每月补助50元,无专用电话的中层干部每月补助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月补助20元。办公室电话费补助,按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自行缴费,超支不补,结余自留。
  第十六条  文印费:镇机关打印、复印有关文件、材料由部门或经办人申请,经党政办审核、值班领导批准后实施,文印室公开价格,经办人实时核定数量、金额并签字。文印室每月向财政所结报。各部门、单位打印的文件、材料费用自行承担。外出打印材料须经值班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在外打印、复印材料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租车费:原则上不得租用外部车辆,特殊情况确须租用车辆的,须向党政办申请,并经值班领导批准,由党政办统一安排车辆。
  第十八条  学习培训费
  因工作需要,由上级对口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活动,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其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专业职称学习,须经书面申请,经分管负责人签批,在拿到证书后,本单位酌情予以报销。学历证书的学习具体事项按兴委发[2006]19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活动费
  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开展的各类活动需财政安排支出的,一律由主办部门的分管领导提出经费预算方案,报值班领导审核经镇长审批后,方可安排有关经费。审批后经费超支的一律由主办人负责。
  第二十条  慰问费
  (一)单位在职、退职人员,村(居)在职、退职干部、老党员去世或生重病期间,可一次性在200元内列支有关费用。村(居)其他群众去世的可在100元内列支。
  (二)上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领导人的红白喜事,可一次性在500元内列支有关费用。
  (三)镇内单位之间的大型庆典活动在征得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在600元内列支相关费用。
  (四)上级部门以及镇外相关单位的大型喜庆活动,在征得镇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列支不得超过1000元的费用。
  (五)其余个人建房、结婚、生日等活动一律不得以集体名义列支费用。
  第二十一条  修缮费:镇机关大院内修缮绿化等事宜由值班领导会同党政办、财政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经济承受能力制定方案,报镇长批准后安排实施。
  第二十二条  招待费
  (一)镇机关来客招待,必须由部门单位申请,分管领导同意,经值班领导批准后,统一交由党政办登记、安排,出具行政招待通知单,就餐地点统一在镇政府机关食堂或本单位食堂,特殊情况机关食堂或本单位食堂无法安排,确须在外就餐的,必须经值班领导批准,由党政办统一安排,食堂管理人员签署回执。
  (二)来客就餐的标准和陪客人数按县廉政办“一控四限”的要求和有关禁酒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必须经值班领导或镇主要领导批准。
  (三)政府食堂招待费每半个月凭行政招待通知单及有招待人签字的就餐券审批、结帐一次,因镇长外出不能按时签报的,必须将结帐期内的单据经审核后送财政所登记。饭店招待费结报每月一次,必须凭政府就餐通知单及就餐券附税务发票、有招待人签字、经财政所审核、报镇长审批后到相关部门报支。凡不履行程序私自安排招待的,其招待费用一律不予报支。
  (四)特殊情况需在镇外进行招待的,镇机关招待事先必须经镇长同意,事业中心、公益型单位招待事先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
  (一)镇机关一切公用物资全部由党政办和财政所共同负责管理,设置资产明细帐予以登记,需添置的要按有关程序办理,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让、外借或占为己有。
  (二)公共财物一般不得随意搬动,各办公室之间不得随意调剂,如有特殊情况,应经值班领导同意、财政所办理有关手续后调整。
  (三)党政办和财政所每年进行一次财物清查盘点,如实登记,如有严重损坏和短缺的,在查清责任后按规定作报废处理或折价赔偿。人员调离时,交清公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类国有、集体资产(含房屋、土地、林木、办公设备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必须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进行,村居资产必须经公开程序,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处置集体资产,否则将给予主要负责人处置额50%的处罚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凡单个或批量1000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经申请批准后报政府统一安排采购。1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申请批准并报招标办公室实行公开招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全面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购买下列物品应由政府集体采购:⑴日常办公用的所有品目;⑵机动车辆的购置、加油、维修;⑶一切办公用印刷品;⑷各类设备的购置;⑸其它各类消耗性物品。
  第二十六条  所有安排支出的项目都必须经申请、审核、批准后,按批准意见实施。

第五章  程  序

  第二十七条  资金计划申请。各部门、单位及镇机关每月3日前将当月资金收支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汇总,5日前报镇长会办研究。
  第二十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
  (一)日常公用支出(不包括工资)单笔超1000元、基建支出单笔超5000元的,由镇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单笔超过3000元、基建支出单笔超过5万元,由镇长提请三套班子联席会议或书记办公会议研究。 
  (二)下拨至单位的大额资金,拨至部门、单位的由财政所负责监控,拨至村居的必须经农经中心后拨付到村居,由农经中心负责监控。原则上5万元以上的款项必须实行日监控制度。
  (三)严禁将同一支出项目划整为零,逃避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费用审批程序。各项费用资金要严格按审批权限程序,履行申报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审批。镇机关、事业单位审批的一般程序是:由经办人填报签字,财政所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经值班书记同意(部门经分管领导稽核同意),报镇长审批。村居审批的一般程序是:由经办人填报签字,村居负责人进行审批,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农经中心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后,经分管领导稽核,报镇长审批。
  第三十条  资金安排原则。镇财政所按照镇财县管的规定和“先收后支、先批后报、专款专用、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安排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  费用审批时限。镇机关各部门、单位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一律当月审批报销,非重大特殊情况逾期概不审批。
  第三十二条  报销凭证要求。一切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理、合法,注明用途、手续齐全,方可报销入帐。

第六章  票  据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收费票据(含县级主管部门委托代收的收费票据)、结算凭证必须归财政所统一扎口管理,负责购领、发放、保管、缴验、稽查等工作。村居的票据、结算凭证必须经镇农经中心统一扎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使用的收费票据都必须是省财政厅印制并有监制章的票据。村居收取农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的票据必须是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监制的专用收据。自购、自印、自制的收费票据一律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付。
  第三十五条  支出票据
  (一)商业销售、工程结算等为税务发票,往来款项等为财政结算票据。
  (二)小额农副商品、少量杂工等不能开税务发票和财政收据的支出凭证一定要有税务机关的免税章。
  (三)自制凭证要求统一表式,整齐划一。
  第三十六条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行为与处罚
  (一)收取的收入不按时缴入财政专户,或坐支现金、隐瞒收入、转移收入的,除足额追缴财政专户外,并处以50%的罚款上缴财  政。
  (二)属于下列财政票据违规行为的,对收取的金额全额收缴财政。
  ⑴财政票据使用超出规定使用范围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⑵无财政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财政票据收费的;
  ⑶用自印据或市场据收费的;
  ⑷将财政票据作为罚款票据或将“事业服务收据”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使用与将“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作为“事业服务收据”使用的;
  (三)属于下列财政票据违规行为的,收缴或停止财政票据供应,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⑴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财政票据的;
  ⑵不按规定渠道领用(供应)财政票据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和村居的负责人必须对本部门、单位和村居的财务工作负责,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三十九条  镇财政所负责镇政府机关及镇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镇农经中心负责所有村居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工作,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有权制止和纠正。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向镇领导报告。如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将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会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所有会计事项在哪个环节发生问题,必须由所在环节的责任人及时处理纠正,如有失职将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部门预算,非重大特殊情况当年不得出现收支缺口。如有重大特殊情况无法避免收支缺口的,必须提前向镇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得到批准认可。未经批准认可的必须确保年度决算平衡制的实现,当年收支决算不平衡的将视其情况扣减本部门、单位的人员奖金,直至工资。

第八章  公  示

  第四十二条  为进一步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遏制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单位都要认真执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示内容
  (一)预算决算公示:年初公示预算情况,年终公示决算情况。
  (二)收入公示:公示期内发生的所有收入。
  (三)支出公示:公示期内公用支出、专项费用支出等。一次性支出超过3000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列出明细作为附件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  公示分季度公示和年度公示。季度公示在下一季度首月的5日前公示,年度公示于次年元月10日前公示,公示统一在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每期公示表格,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镇纪检办。
  第四十五条  镇机关部门、单位成立由全体工作人员选举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财务公示前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

第九章  审  计

  第四十六条  审计站负责对各部门、单位的财务实行审计,农经中心负责对村居的财务实行审计,按季度审计制的要求每季度对各部门、单位和村居的财务收支进行一次审计并书面报告镇政府。
  第四十七条  单位、村居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整、离任的,必须进行离任审计。离任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任期内的财务、经济问题负全责。
  第四十八条  审计站对单位、村居取得的上级无偿拨付资金、专用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将资金的收支、使用、结余情况及时报告镇政府。
  第四十九条  审计站对由政府或单位、村居列支的,经公开招投标实施的项目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在工程完工后两个月内将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递交镇政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村居继续执行现行财务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八年十月十六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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