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716号)要求,强化麻黄碱购用等环节管理,确保全县范围内不发生流弊事件,现根据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麻黄碱制剂销售管理情况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批发企业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登记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记录并保存核查和销售情况。
二、我县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麻黄碱制剂零售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按处方药管理的麻黄碱制剂,且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小包装;严格登记购买人身份证明,并记录销售情况;对一次超量购买或多次超量购买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我局药品综合监管科,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麻黄碱制剂销售明细报我局药品综合监管科(报表格式见附件)。
三、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我县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
四、近期,我局将对我县范围内的药品经营企业麻黄碱制剂销售管理情况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并将麻黄件制剂管理列为药品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与GSP跟踪检查、诚信体系建设、药品远程监控等工作有机结合,不断加大麻黄碱制剂日常监管力度。
附件:麻黄碱制剂销售情况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麻黄碱制剂销售情况表
填报企业: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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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人 |
身份证号码 |
购买 品种 |
购买 规格 |
购买 日期 |
购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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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按所经营品种依次统计汇总。2、以EXCEL表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