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33XK/2008-11067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08-11-10 0:00:00
文号 射环罚字[ 2008 ]2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射环罚字[ 2008 ]27号

射 阳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射环罚字[ 2008 ]27号

 

被 处 罚 人:射阳县合德镇陈海兵铝合金门窗加工门市

地      址:射阳县合德镇黄海路蓝海大厦门市

负  责  人:陈海兵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铝合金门窗加工项目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经营。我局于2008年9月2日向你单位发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你单位逾期未补办。上述行为有射阳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射阳县工商银行城中分理处

户名:射阳县财政局罚没收入专户    帐号:36443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射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射阳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