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工业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办,县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群众团体:
机构编制管理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加强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监督机制,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管住管好机构编制,根据省编委《关于在全省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和市编委《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并出台《射阳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高度重视,加强联系,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射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抄送:市编办。
射阳县机关、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编委《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盐编〔200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切实管住管好机构和人员编制,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是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方针政策采取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机构编制实名制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载体,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为依托,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名实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使用为主要手段,确保现有机构、人员与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的机构、编制相对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党政群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相互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 管理内容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一)机构。是指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渠道、主要职责等。
(二)编制。包括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行政附属编制等。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领导职数、岗位结构等。
(三)人员。是指在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由单位发放工资的实有人员。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职务和职称变动情况、出入编情况等。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记载机构、编制和人员等核定情况和实有情况,是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调配人员、提拔任用干部、核定人员工资、核拨单位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的基本依据和凭证。《机构编制管理证》一式两份,机构编制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各执一份。条件具备时,推广使用电子化《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七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维护“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核发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并作出变更记录;核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职数使用指标;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提供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核准使用人员编制及职数、岗位空缺情况,录用、调配、安置人员;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记录,确定新进人员工资待遇等。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出编记录、岗位情况,以及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核拨或核减人员经费。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入编、出编记录以及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待遇标准,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信息,正确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例会或者其他联系制度,及时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分析有关问题,提出宏观管理的意见。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自领取《机构编制管理证》之日起,机构、编制、职数、岗位结构经批准发生变动的,应当自接到批准文件10日内,携《机构编制管理证》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后,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空缺的人员编制补充工作人员的,于每年10月底前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编申请,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申报。当年新组建的单位和遇有国家政策性安置任务时,可临时申请用编指标。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用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领导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人员编制的使用指标。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指标单》,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后,凭《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编制部门即时办理入编手续,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县副科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空缺的职数任用中层干部或者下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可以按年度与用编一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如情况特殊也可以临时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领导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职数使用指标。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和《职数使用指标单》,到组织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后,凭《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任职文件(到新单位任职的,同时出具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备案和入编(到新单位任职的)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编制部门即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入编,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县委管理干部,由所在单位凭任职文件和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使用编制、领导职数备案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即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工作人员调出、辞职、擅自离职、退休、死亡或者被免职、辞退、开除等应当核销人员编制情况的,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30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即时办理核销人员编制手续,同时在《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库中调整或者删除有关人员的信息,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审制度。每年第四季度,机构编制部门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记录与单位内设机构、人员、职数、岗位等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第十九条 实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定期公示、检查、通报和报告制度。
(一)公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信息的初始化登记工作期间,应当将准备报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信息在本单位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在申报《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审都必须将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在本单位先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7天,公示结果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检查。每年第四季度结合机构编制年度综合性督查对《机构编制实名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其余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的抽查和专题检查。
(三)通报。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相互通报一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研究分析问题,提出工作意见;校核“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信息库”信息,逐步实现互联共享。
对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校核其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
(四)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每季度向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编委会成员报告一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并贯彻执行领导批示、指示意见。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并追回单位多领的经费,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擅自增设、改变内设机构,在实行实名制管理后仍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二)擅自超配本机关(单位)中层或下属单位领导职数,在实行实名制管理后仍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三)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拨款的;
(四)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或者已经调出、辞职、擅自离职、退休、死亡或者被免职、辞退、开除等应当核销人员编制,但不按规定办理核销人员编制手续,或者其他形式吃“空饷”的;
(五)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大力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扩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密切配合,扎实开展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工作失误、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射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我县实行的《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