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射阳县司法局办事指南 | ||||||||
| 项目 名称 | 分类 | 承办依据 | 办理条件 | 申报材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 注 |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 | 行政许可 |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2、章程; 3、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
申请(附设立、变更、撤销的请示、方案、章程、协议、资金资产证明等)→县(市、区)局审查→市局审核 | 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 | 不收费 | 承办单位: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 专(兼)职律师执业核准 | 行政许可(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6号)。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 |
1、律师执业证(专职)申请表(一式二份贴好照片)另附二寸照片一张; 2、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非本地户籍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6、无(失)业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人事代理(劳动代理)手续; 8、无犯罪记录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9、品行良好证明(由原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 10、实习培训登记表(主管司法局盖章); 11、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订立的聘用合同; 12、实习证原件; 13、申请人对所提供真实性的保证书; 14、执业律师信息表。注:兼职律师不需办人事代理手续,需出具单位同意兼职证明,及鉴定意见。 |
受理→审查→初审决定 | 县(市、区)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局,市局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初审完毕报省厅。 | 不收费 | 承办单位: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 |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 行政许可(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3、《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0号); 4、《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5号); 5、《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9号)。 |
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分所应当具备下列规定的律师: 1、成立时间满四年; 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处罚; 4、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5、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6、由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2、分所章程,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事务所与分所的关系;3、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4、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5、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6、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7、原登记机关出具该怕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所情况的材料。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1、全体申请人签字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2、全体申请人签字的书面的合伙(作)协议;3、律师事务所章程;4、申请律师事务所情况登记表,包括申请人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人事档案存放证明;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存人现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已经做出合理安排,并同意申请人人在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成立后调出的证明或协议。8、申请人原是合伙人的,还应提供申请人已经退伙的证明;9、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10、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分所章程。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以及事务所与分所的关系;3、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4、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5、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6、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7、原登记机关出具该所在其他地区设立分所情况的材料。 | 受理→审查→初审决定 | 县(市、区)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局,市局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初审完毕报省厅。 | 不收费 | 承办单位: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 |
| 公证员任中审核(初审) | 行政许可 | 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得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上述前三项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符合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条件,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县司法局出具考核意见→经市司法局审核→报省司法厅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省司法厅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的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 | 县司法局负责在接受申请15日内出具考核意见。 | 不收费 | 承办单位: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科 |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 | 年检 |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1、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3、新设立不满6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 1、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2、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4、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1、材料申报;2、司法所鉴定意见;3、县(市、区)局初审;4、市局审核办理年检手续;5、公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不收费 | 承办单位: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册 | 其它 | 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1、已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3、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4、符合司法部60号令第六条规定 | 1、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2、基怪法律服务所出用合同;3、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证明;4、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1、申请人书面申请;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3、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 1、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15日;2、执业登记机关应在30日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 不收费 | 承办单位: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