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射阳县审计局关于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操作指南(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射阳县审计局
关于财政性资金投入的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操作指南(试行)
为规范审计人员对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扩大审计覆盖面,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盐城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射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操作指南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管理;全面、真实地掌握投资和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结论和评价。在监督的同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审计信息。促进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推动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审计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 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包括:一是县内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二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三是国债补助及转贷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四是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含各种借款、贷款安排的,但需要用以后年度财政性资金归还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五是部分资金为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六是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项目资金来源及其管理使用情况,工程概预算,工程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工程竣工决算等。
第四条 实施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编标、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有关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 局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应按照本操作指南的规定执行。市级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章 审计组织
第六条 局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是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职能科室。
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局机关可以聘请社会专业技术人员编入相关审计组或以中介机构为单位编为审计组参与项目的竞争审计。社会专业技术人员及中介机构的要求及职责和义务见局机关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安排,实行内部竞争制,由局机关统一组织发布审计项目信息,符合条件的审计组通过平等竞争,获得项目审计资格。对特殊性的工程项目可由局长室直接确定审计组。局机关审计组在填报竞争审计表格时谁是主审即为审计组组长;中介机构审计组的审计组组长由局固投科的复核人员担任。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审计程序及方法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审计立项。根据我局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结合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审计组应当认真搞好审前调查工作,在实施审计前编制好《工程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长批准,报局长审定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调整。调整手续为:审计组向科室负责人书面提出调整理由,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时,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通知书采用通用格式。
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实施前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以附表形式附审计通知书之后):
一、项目批准建议的有关文件、勘察设计资料、招投标文件、标书、中标通知书、历次调整预(概)算的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审批文件等。
二、项目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纸、建设单位签证、隐蔽部位签证和验收资料、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资料、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
三、工程发包合同、施工单位编制的经建设单位认可签字盖章的竣工决(结)算书及有关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及主要材料的合同和清单、材料出入库资料等。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等。
五、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资料及其他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各种资料。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并要求一次性提供全部项目资料,任何在审计过程中增补的资料都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固投科不定期发布符合审计条件的工程项目,各审计组通过内部竞争程序取得项目审计资格。
具体程序见《射阳县审计局工程项目竞争审计操作办法》射审字[2006]33号文。
第十三条 各审计组通过竞争程序取得项目审计资格后,按审计署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及竞争审计时相关要求对项目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取得审计证明材料,并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当按照计算机辅助审计要求,全面运用AO系统进行审计;按规范及本指南的要求及时编写审计日记。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审计业务会办制。通过召开工程业务会办的方式进行民主讨论,最终由领导集中决策定案,并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并要经参加人员签字后存入审计档案。审计业务会办会的组成人员由固投科分管领导、科长、审计组成员、复核组成员、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及会议主持人临时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重大、特殊工程项目及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业务会办会应提请主管领导参加。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实行三级复核制。具体分为审计组复核、复核组复核、法制复核。
一、复核程序
(一)审计组复核。初步审计结果在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之前,审计组成员对项目审计业务内容进行全面复核,并出具全面复核意见书。审计组在复核工作结束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的项目审计资料提交复核组复核。
(二)复核组复核。在审计组复核的基础上,复核组对项目执行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法律文书中的相关条款;计价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的套用;费用的取定等重点环节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复核人员由固投科提出方案后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确定。
审计组为局机关审计组时,复核人员为另一审计组的成员;审计组为中介机构审计组时,复核人员为局固投科派出的审计组组长。
(三)法制机构复核。法制科按审计署第二号令《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对项目审计的程序和运用的法律、法规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并做出评价。复核时间按复核规定执行。
附:工程审计项目全面复核意见书、工程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
二、复核方法
(一)项目在实务操作完毕并经审计组复核后,向复核组提出进入复核程序。复核组应当及时安排审计人员实施复核。
(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对工程项目规范程序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应证明性资料不能支持主体的真实性问题,对相关资料手续不全或有疑问的等问题应当作好复核记录。
(三)审计组在收到复核意见后,对复核人员提出的具体复核意见予以采纳,如有分歧意见应当通过项目业务会办会(分管领导、固投科全体人员及分管领导临时指定人员)确定。
(四)涉及处理处罚的,提请召开局机关业务会办会。
第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通常情况下采用送达审计的方法,如有必要也可采取就地审计,具体由审计组视工程项目情况在审计方案中确定或报分管领导确定。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应将其纳 入审计范围,在作好审计前调查和各项衔接工作的基础上,同时掌握并监督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相关情况。一般情况下审计实施时间应在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实施操作。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超出一千万元的项目,据《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射政发[2008]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要实施跟踪审计,把项目立项、招投标、资金来源、项目设计、材料价格、工程造价等环节全部纳入审计内容,既要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又要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审计组成员应经常深入重大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技术问题;对隐蔽工程实行必要的抽查制度;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更、额外工程量进行严格的审计把关,并且作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投资决策等是否合理;
二、检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纸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四、检查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五、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六、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
七、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损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履行合同情况。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情况。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等情况,审查其程序的合规、合法性及其结果的真实、准确性;
二、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如: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同时要督促、指导建立 完善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三、检查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
四、检查建设资金来源构成是否符合预算计划,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者外借使用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项要查明原因,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对因工程资金不落实,形成大额缺口的原因应进行解剖分析,并揭示由此造成工程效益不能及时发挥等重大问题。
五、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六、检查设备、材料的采购价格。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对已购设备、材料不能使用于该工程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七、检查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级政府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建设项目上,有无以各种形式转移,从而增加建设项目投资;
第二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阶段的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竣工决算书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决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
五、项目施工与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为:项目的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的选择及套用是否恰当;项目的变更及签证是否必要、真实;费率的取定是否合理及其他等;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经济的合理性和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各种因素进行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对上述内容进行审计时,应按规定形成基础性资料:
一、审计组应对编制实施方案的项目在实施审计前编制《工程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其具体做法是:
(一)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
(二)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依据。
2、建设单位和被审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
3、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4、审计范围、内容、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预定时间。
5、审计组成员名单、具体分工。
6、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日期。
二、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证明材料种类有:
(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
(二)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式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
审计组出现场时所记录的现场证明材料,应注明运用的方法、方位、时间、出现场的对象等。
附:工程审计项目现场测量记录表
(三)因特殊情况,采取的录音、录象、拍照和其他能够证明工程项目相关事项的证明性资料。
(四)其他证明性材料。
审计证明材料应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的要求。
三、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及实施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审计事项及审计人员的判断意见。
(五)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六)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四、在项目审计过程中编写好审计日记。但考虑到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单个项目较多,单个总量区别较大,应根据工作范围、工作程序的必要性确定审计日记的内容和方法,审计人员应当按以下要求实施操作:
(一)对列为市以上一条鞭项目,应当按规范要求编写审计日记。
(二)对市以上一条鞭项目以外的项目,应当按阶段、按工作环节编写审计日记。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务操作结束后,由审计组代拟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经法制科复核后,再提请分管局长、业务局长、局长签发。
如项目为县政府重点工程,在法制科复核之前,必须经局机关派出的督查员复查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和格式按《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工程项目审计报告格式的通知》射审字[2007]2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报告中所发现的问题,涉及到处理、处罚的要拟发审计决定,并要严格执行到位;
第二十九条 每一季度结束后,根据《射阳县审计局关于修订〈射阳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射审字[2008]7号文)的文件规定,将项目汇总后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每一年度结束后,将该年度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进行分析,争取每一年度出一次审计通报。
第七章 审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计结束一百日内,各审计组按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署3号令)及《射阳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档案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射审字[2006]22号)的文件规定,整理好档案后移交给局办公室。对投资额较小或资料较少的项目可以审计组为单位适当合并装订。
在无特殊情况下,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项目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的,除按射审字[2006]22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另中介机构审计组按与局机关签订的协议、局机关审计组按固投科内部责任制结算办法进行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指南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内容不全整或某些环节实际操作有难度,在今后的修改过程中再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指南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局内有关规定与本操作指南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操作指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