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346090410C/2008-12306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局 发文日期 2008-5-6 0:00:00
文号 射工商[2008]3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及违规失范行为扣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会、队:
  由于国家工商局28号令、29号令的实施,我局2007年修订的《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及违规失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不能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修改稿经下发征求意见并经局长审阅通过。现将《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及违规失范行为扣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及违规失范行为扣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改进执法作风,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全县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及违规失范行为扣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案源线索登记
  案源线索必须详细登记,由发案机构登记。发案机构应当自发现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应当立案的,立即办理立案手续,不予立案的,经局长批准后5日内,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对举报案件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违反该规定,有一项扣相关责任人2-5分。
  二、立案登记
  1、对应当予以立案的案件(包括县局授权分局处罚的案件及分局以自己的名义处罚的案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从局域网报法制科科。法制科应当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统一登记编号及时报县局分管局长审批,局长批准后,应当在24小时内反馈给承办机构。未经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查(书面审批意见,在报审时由承办机构补办)。办案应当走案件流程。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相关责任人2-5分。
  2、立案后,经调查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法制科核审登记,经分管局长批准或者局审案小组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在处理之日起5日内回复举报人核实有关情况。不符合该规定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未办销案手续擅自放弃查办的,扣案件主办人10分,协办人5分;未及时销案的,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3、案件查处终结,应在罚没款入库之日起10内发给举报人举报奖,举报奖不得代领、冒领。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相关责任人5分。
  三、辖区管辖
  1、工商分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案件,机关办案科室管辖本县内发生的与其职能相关的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的,谁先立案,谁查办。违反该规定的扣案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案件主办人各2分。
  2、对需要联办的案件的要求:
  (1)机关办案科室之间联办的案件必须在立案时报经科室分管局长批准,并注明联办事项。不符合该规定的扣案件主办单位负责人和案件主办人各2分。
  (2)机关办案科室与分局之间联办案件的,必须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分局一同联办。不符合该规定的扣案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案件主办人各2分。
  (3)分局发现的案源,案发所在地在本辖区的,因本分局办案力量不足需联办的,可与机关办案科室或其它分局联办;案发所在地在其他分局的,原则上应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的分局联办或直接转由机关办案科室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分局查办。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的可由发现案源的分局与机关科室联办,或者由主管执法办案的局长指定办案机构、主办人员予以查办。不符合该规定的,扣案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案件主办人各2分。
  (4)联办案件的应在立案时注明联办单位、案件主办人,罚没款入库后,经联办双方或多方协商一致,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准予从财务上办理罚没款划转手续,将相关罚没款划转到有关办案机构。不符合该规定的,扣相关责任人3分。
  四、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主动出示执法证。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该规定,有一项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2、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顶格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有证明人的,应当有证明人签名。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3、办案人员应当收集当事人及证人的身份证明,并注明取证人和取证时间。不符合该规定的,缺一份(项),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4、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方法、证明对象。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5、收集的外文资料,应当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不符合该规定的,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6、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象等方式记录现场的情况。不符合该规定的,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7、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抽样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抽样记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场但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由办案人员在抽样记录上注明情况;经通知不到场的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在抽样笔录和清单上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8、抽样取证时应当查清物品的数量、规格、型号以及生产批号,不同的规格、型号和生产批号,应当分别抽取、分别鉴定(别),鉴定结论不能相互替代。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9、委托有权机构鉴定,需出具委托书,注明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同时,向鉴定机构索取封样情况的证明。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10、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之间应当形成证据链。不符合该规定的,扣案件主办人5分、协办人2分。
  五、行政强制措施
  1、在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主办人应填写《行政处罚决定有关事项审批表》,通过局域网报法制科。法制科应当对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需要采取的,登记编号后,报县局分管局长审批。局长批准后及时反馈给承办人采取。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电话请示,得到分管局长口头批准后,方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书面审批手续,并将情况在审批文书中注明。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相关责任人2分。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前要取得行为人违法的基本证据;
  (2)要有法律依据,初查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应相一致,经局长批准的适用法律依据与通知书、扣留证上的应相一致;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
  (4)当场清点物品的数量、规格等;
  (5)制作《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江苏省依法暂扣款物专用凭证》,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和通知、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6)扣留的财物交第三人保管的,应当经局长批准,并应当制作《扣留(封存)物品委托保管书》、《财物清单》送达第三人(要求第三人在送达的文书和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交当事人保管的要求当事人出具妥善保管财物及擅自转移、处置、毁损财物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书;
  (7)尽量缩短强制措施的时间,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宜采取强制措施的,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数量、金额超过处罚幅度的,应尽快报局长批准后解除或部分解除;
  (8)应当按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规范》规定的要求制作有关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9)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邀请证人到场。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3、对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要果断采取,不得贻误“战机”当扣不扣,当封不封。不符合该规定的,扣案件主办人5分、协办人2分。
  4、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财物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作出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的期间之内。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案件主办人5分、协办人2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5、需要先行处理的物品,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处理。违反该规定的,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六、限期调查终结
  1、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案件审理小组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案件主办人5分、协办人2分。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案的,由局长重新指定办案机构及案件主办人进行查办。
  2、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罚建议,填写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证据材料报承办机构法制员初审,按初审意见整改后,由承办机构集体会办,制作会办记录,承办机构签署意见后,送法制科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相关责任人2分。
  七、案件核审
  法制科接到办案机构送审的案卷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核审人员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局28号令)第49、50条的规核审案件。法制科应当在接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核审完毕。核退的案卷,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核审意见,尽快补证或纠正完善,无法补证或者完善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5日内再报审批。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相关责任人2分。
  2、送审的案卷材料,应当按照证据的种类和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并初步编号,对需要粘贴的证据材料应当粘牢。对复杂的案件违法所得的计算,应当列出表格,注明计算方法。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八、行政处罚建议
  分局在其授权范围内处罚的案件,由分局法制员核审,分局长批准(立案由县局统一审批);机关科室查办的案件,处罚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承办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法制科核审后报分管法制的局长审批;分局、机关科室处罚金额在2万元以上、案值10万元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及承办机构意见与核审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案件,由局审案小组讨论决定。讨论前承办机构应将调查终结报告复印发审案小组人员人手一份。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相关责任人2分。
  九、告知、送达
  1、行政处罚建议,局长或者分局长批准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告知的内容无异议的,填报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局长或者分局长批准,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长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在盖局印前案卷和处罚决定书报法制科审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局长签发之日起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告知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其理由成立需要调整处罚意见的,由办案机构填制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提出调整意见,经法制科核审报局长或者局审案小组批准后制发处罚决定书。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相关责任人2分。
  2、听证告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定处罚内容,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较大数额罚款”是指依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条的规定,非经营活动中对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公民罚款3000元以上(依据是国家工商局29号令),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不符合该规定,有一项,扣案件主办人5分,协办人2分。
  3、送达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28号令的要求送达。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相关责任人2分。
  十、罚没款催缴
  1、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事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发送催缴罚没款通知书。经两次催缴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于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4个月内,向法制科提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催缴罚没款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应及时入卷。不符合该项规定,有一项,扣相关责任人2分;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造成罚款无法入库的,扣责任人5分。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办案机构应当在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4个月内,及时敦促当事人办理罚款延期或分期缴纳手续。办理手续程序是:当事人书面申请,承办机构填制有关事项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县局的名义书面通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有关手续材料及时入卷。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十一、财物处理
  1、处罚决定没收的物品,应当在该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办公室统一保管。暂不能入库统一保管的,须经局长批准。罚没财物单据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开出,并依法送达当事人。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因未交县局办公室统一保管而造成罚没物品损坏、短少、灭失的,由案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案件主办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办公室接到移交物品应当立即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在接受没收物品之日起30日内,向局罚没财物处置工作小组申请处理罚没物品。由罚没财物处置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交拍卖行底价或者销毁。局办公室办理有关变价或销毁手续,并及时将有关手续材料放入案卷。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相关责任人2分。
  3、处罚决定作出决定发还或解除封存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该决定生效后3日内发还或解除。违反该规定的,有一项,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4、案件主办单位在结案后五日内,将已结案的案件及时进行正确的微机录入。不符合该规定的,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5、其他不符合《行政处罚法》、《28号令》、《办案文书手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的,视情节扣相关责任人1-50分。
  十二、案件移送
  1、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或者涉嫌构成犯罪,应立即写出调查报告和填报《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连同案卷等有关材料送法制科核审。
  2、经法制科核审认为应当移送的,由办案机构报局长批准;办案机构与法制科意见不一致的,由办案机构提请局审案小组决定。
  3、法制科在案件核审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或者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签署核审意见并退还办案机构,由办案机构按照上述1、2两条规定执行。
  4、局长收到移送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也可以提交局审案小组研究决定。
  5、局长批准移送的,由办案机构在24小时内以县局的名义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或者涉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
  6、决定不移送的,由办案机构将不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书;
  (2)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坚定结论;
  (5)其他有关材料
  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应当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不符合上述规定,有一项,扣相关责任人2至10分
  十三、案件质量
  1、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
  (1)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具有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合法。不符合该规定的为错案,扣法制员、案件主办人各5分,协办人2分。
  (2)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2分
  (3)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不符合该规定的为错案,扣法制员、案件主办人各5分、协办人2分。
  (4)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相应证据证明。不符合该规定的,扣法制员、案件主办人各5分、协办人2分。
  (5)正确界定违法行为性质,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不符合该规定的,扣法制员、案件主办人各5分、协办人2分。
  (6)在收集证据中弄虚作假的,有一份扣除案件主办人10分、协办人5分,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2、行政处罚的合理性
  (1)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违反该规定的,视情节扣相关责任人1-5分。
  (2)减轻行政处罚必须有充分理由和事实依据;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与处罚幅度要相当;同类案件处罚幅度要平衡;处罚要符合“五严十宽”要求;处罚幅度要在省、市局要求的自由裁量规范之内;适用《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必须没收;案件处理结束后,办案机构必须将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记入卷宗。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扣相关责任人1-5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定的,视情况扣相关责任人1-20分。
  十四、其他
  1、责令改正。凡属于“十宽”范围的案件,必须先发责令改正通知书,3日内不改正的,才可实施行政处罚。不符合该规定的,扣相关责任人1-3分。
  2、行政建议。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在结案后由案件主办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发送行政建议书。不符合该规定的,扣案件主办人2分。
  3、案件流程运控制记录卡。一案一卡,由办案人员在立案时按程序、时间、步骤逐项填写,不得在立案后一并填写。不符合该规定的,有一项未按要求填写,扣相关责任人2分。
  4、案件跟踪监督卡。一案一卡,由法制员按要求填写,在告知时与告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不符合该规定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
  5、一案一说清廉政卡。一案一卡,由办案人员按要求填写,放入卷宗,随案卷材料一并报审。不符合该规定的,扣法制员2分。
  6、自由裁量审查表。一案一表,由办案人员填写,承办机构、法制机构和局长(局审案小组)分别签署意见。不符合该规定的,扣相关责任人2分。
  7、案卷归档。案件结案后,按照28号令的要求装订成卷,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交法制科统一归档。不符合该规定的,每迟5天扣案件主办人2分、协办人1分。
  十五、追究办法
  1、实行一案一追究,每个分值为10元,一件案件相关责任人累计扣分满40分者为情节严重,除按分值扣满200元目标责任奖外,按本局1999年实施的《干部职工待岗制度》执行;案件复议、诉讼被改处或者败诉的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2、失范行为,由纪检、监察、法制、公平交易一并负责受理调查,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未尽事宜,由法制科会同公平交易科、监察室会商后,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本规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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