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各水利站:
为贯彻射政发[2003]2号关于《射阳县投资兴业促进办法》的文件精神,依据省、市、县财政、物价、水利关于“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全面实现我局对社会的公开承诺、优化投资环境,服务全县经济建设,现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实行辖区中队负责制。明确职责,服务基层,提高办事效率。
二、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必须严格按照省、市、县制定的标准征收,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和扩大征收范围。省、市、县级收费项目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建设项目占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盐城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射阳县贯彻<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水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管理范围予以确定。
三、县内新办企业,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的,须按照《射阳县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占用项目申请审批年审程序的通知》(射水政[2002]02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占用手续,严格执行射政发[2003]2号《关于印发<射阳县投资兴业促进办法>的通知》要求、在开发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免收县级当年“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次年减半征收,第三年企业营运状况正常、可全额征收。
四、为避免双重收费、发生占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面积和岸线的,可按单项收费较高的一项收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五、属征收范围内经营状况良好,运转正常的企业,按照省、市、县规定的标准;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企业上交确有困难的,需由企业提出申请,辖区中队长同意,经集体研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减免征收标准为:年交数额在五千元以内的,最低不得少于应交数额的80%;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按应交数额的60%计收;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按应交额的50%计收;十万元以上的,按应交额的40%计收;
六、按照省、市、县水利、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我省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前发生的占用行为,必须由占用人到县水利局服务大厅进行登记,并领取水利部门核发的《河道工程占用证》,按实际占用面积或岸线数交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此项工作由所在地水政监察站逐一排查,辖区中队协同配合,二OO三年八月三十日前普查办证工作结束。
七、本实施意见同样适用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经营的个人兴办的实体以及占用河道水域,用于种、养殖业或从事捕捞业的企业或个人。
八、此项工作由县局服务大厅、水政水资源科负责督查。凡在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中徇私舞弊,不按本实施意见进行操作,越权批准,造成影响的,从严处理。
九、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