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7070337G/2008-10145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08-12-9 0:00:00
文号 射劳社通[2008]2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印发《射阳县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镇(区)劳动保障事务所:
  现将《射阳县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县政府办公室。
                                      射阳县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规程
                                            (试  行)
  为全面贯彻《射阳县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按照新型农保的总体要求,明确新型农保业务操作流程,以规范化的管理,为参保人提供准确、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确保农保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经研 究制定新型农保工作规程,具体规定如下:
  一、保险编号
  1、个人保险号码一律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
  2、单位保险编码由射阳县农村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县中心”)按各镇(区)上报的村、企业名称为单位,统一编号。单位保险编码共五位由县中心编制;具体组成是:前两位是乡镇编号,后三位是单位编号。
  二、缴费业务操作
  1、各镇(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劳动所”)应对首次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的身份证等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填写《参保申报表》(表一),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县中心为其办理缴费手续。
  ⑴在每月1-25日收取保险费时,开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收据”)一式三联,并按要求准确完整填写收据内容,收据联交参保人。
  ⑵各劳动所经办人员,必须将当日所收保险费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开具收据,对缴费单位集体办理缴费的,必须提供参保缴费人员清册,注明缴费标准、补缴年限,新保、续保、补保人员分别造册。
  ⑶各劳动所经办人员应于当月内将本月所开收据--记帐联、现金解款单一一对应,送交县中心业务人员。
  2、县中心对送交的收据--记帐联、现金解款单、缴费清册审核相符后,办理《缴费手册》、打印缴费清单。
  ⑴县中心业务人员对交来的收据--记帐联金额、现金解款单的金额以及单位缴费清册金额审核相符一致后,办理签收手续。 县中心业务人员根据收据—记帐联记载的参保人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单位编码或单位缴费清册建立参保人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将个人信息、缴费数据录入微机,打印《缴费手册》和缴费清单,经办人签章。劳动所经办人员在《农保单、证登记簿》上签收后统一领回,发给参保人员妥善保管。 县中心业务人员按时将劳动所经办人员交来的收据(记帐联)、现金解款单(转帐支票)或单位缴费清册与财务会计人员结帐。
  ⑵县中心财务人员对业务人员交来的收据、现金解款单、单位缴费清册,进行逐笔审核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按月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⑶县中心业务人员,按年(季)分乡镇将农保业务档案及时收集、编制、打印、整理、装订、归档。
  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册》(表二)(以下简称清册)。一式二份,一份县中心业务留存,一份劳动所留存。新保、补缴、续保人员分别造册。按季或按月打印。
  ②《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汇总表》(表三)(以下简称汇总表)。一式二联,一份县中心业务留存,一份劳动所留存。
  (4)县中心财务科负责《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专用收据》的领用、回收和管理。收据由劳动所经办人员负责到县中心统一领取、回收,并在《农保基金专用收据领用登记簿》上签字,保证票据的完整性,对作废票据、空白票据妥善保存,上交时一并回收、记录、上缴、签章,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擅自撕毁、焚烧或缺页。 劳动所经办人员每用完一本收据,须携带存根联,到县中心与收据管理人员办理收据回收和领用新收据相关签收手续。并保证收据的完整性。
  (5)农保(缴费)核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25日。当年领用的发票在年底(12月25日)前与县中心会计结算。结算前,只能开具领票当年的缴费日期,不得擅自跨年开票。各镇中心经办人负责每年将领用收据(含未用完的票据)按期收回或上缴,做好当年已开收据号码的登记、结算工作,同时与县中心办理下一年度收据号码连续使用的相关手续。
  三、退出保险业务操作
  1、退出保险的条件:⑴保险对象在缴费期内死亡的。⑵不符合新农保领取条件的。(3)其他经县中心审核批准同意退保的。
  2、携带材料:退保申请人向劳动所提供书面退保申请报告其他相关材料经审核后,一周内将退保相关材料报送县中心
  3、退保办理程序:县中心业务科收到交来的退保相关材料后,对符合退保条件的,办理正常退保手续。
  四、领取养老金业务操作
  1、领取条件: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⑵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⑶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携带材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缴费手册》、缴费收据和一寸彩色照片1张。
  3、领取申报时间。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向所在的劳动所申报,劳动所在审核过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盖“已审核”章,一周内将领取材料上报县中心。如原参加老农保人员,按新农保规定补足应缴年限和金额后合并领取养老金,否则退出保险关系。
  4、办理领取证。县中心对领取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领取资格后,按规定计算领取标准,并在领取审批表上签章,同时注销《缴费手册》,签发《领取证》及银行储蓄卡。
  5、县中心按月或按季打印《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明细表》一式二份,(一份县处业务留存、一份送银行)、《养老保险金发放汇总表》(业务、财务、银行各一份)、《养老金拨付单》(一式两联)经审核、批准后,一联业务留存,一联财务记帐,并按时划拨资金。
  6、对领取养老金和发放养老补贴人员每年进行生存稽查。劳动所要对领取人员生存情况每年7月底前进行见面核查,并将登记核实的《养老金领取人员稽核名单》、《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稽核名单》报送县中心业务部门,县中心将采取不定期抽查。对死亡隐瞒不报,冒领、多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追回冒领、多领的养老保险金和养老生活补贴。
  五、补证业务操作
  1、提出申请须带材料:参保人的《缴费手册》或《农村养老保险金领取证》如遗失,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向劳动所提出补证申请,镇中心统一到县中心办理手续。
  2、补证办理程序:县中心收到参保人交来的补证申请等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缴费手册》打印缴费清单或《农村养老保险金领取证》。
  六、其他
  1、凡在老农保建立帐户的人员,自2008年7月起,办理续保时,统一作为新保人员进入新农保帐户进行管理,发放新农保缴费证;办理退保时,两个帐户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一起办理,合并计发退保金;办理领取时,将原老农保帐户的缴费积累总额并入新农保程序进行管理,符合新农保领取条件者,合并计发养老金。
  2、正常按年缴费人员方可享受政府统筹帐户补贴。对《试行办法》实施后,应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者,可采取一次性补缴的办法进入,并享受相应年度统筹帐户补贴,无故不按时缴纳者,相应减少统筹帐户补贴。
  3、《试行办法》实施时,男60-65周岁、女55-60周岁人员可以在一次性补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后办理领取手续。超过60周岁的女性,经本人申请,县中心批准,可以办理自60周岁领取的手续。
  4、本规程其它未涉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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