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县(市、区)审计局:
现将《江苏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
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通过全过程跟踪的审计方式,发挥审计监督的预警作用,促进建设单位规范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加强项目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优先对关系国计民生、政府关心的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本年度列入跟踪审计计划的跟踪审计项目,如当年未完成,或者是跨年度实施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为跟踪审计的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服务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审计机关应建议建设单位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管理水平、审计力量等具体情况,可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多种跟踪审计方式,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审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开工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概算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审计。主要检查国家土地政策和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方面问题。
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是否规范。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经济合同审计。主要审查项目相关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否合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有无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浪费、质量隐患问题;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第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落实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对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下同)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建设资金是否和经营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会计核算情况审计。主要审查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对有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情况审计。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账实是否相符等。
第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是否完善,有无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问题。
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税费审计。主要审查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及时、准确交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情况审计。主要审查环境治理项目是否和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关注项目节能减排或降耗措施是否到位,项目是否存在重大资源生态破坏或毁损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评价。主要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评价项目的效益情况。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跨年度跟踪审计项目涉及审计内容重大变化、审计组主要成员调整时,应重新发送跟踪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可根据需要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在实施跟踪审计过程中,对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的内容,出具由审计组长签发的跟踪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分清审计监督职能与建设单位管理职能界限,行使法定监督职能,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给予指导、建议、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建议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采纳、整改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登记制度。每次跟踪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汇总登记台账;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现场勘察,以及建设单位向审计人员咨询、商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后,审计人员必须记录台账。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其他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计算机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第三十二条 年度跟踪审计项目终结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立卷工作和统计工作。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情况统计纳入审计机关审计情况报表统计范畴。每次跟踪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人员应根据跟踪审计报告,及时填报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情况台账。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可根据需要,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外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或外聘人员,加强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或外聘人员管理,保证审计质量,并对其审计行为和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时,必须依法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