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射阳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应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 9/ 8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射阳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应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射阳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应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供应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射阳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射政发[2008]1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2008-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应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射阳县规划建设局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资格审查和销售供应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具有县城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乡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持有2007年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2、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3、城市建设拆迁项目中,持有2007年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
  4、城市建设拆迁项目中,仅有一处房屋且拆迁补偿款低于8万元的家庭。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被拆迁人。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向射阳县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按以下程序领取《射阳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一)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首先领取《射阳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按规定如实填写,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上报镇政府初审,由县规划建设局会同民政局、监察局、合德镇等单位,对申购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入户调查、公示。
  (二)复审公示。县规划建设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分别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进行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同时在两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审核无异议,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县规划建设局发给《准购证》。
  第六条 已领取《准购证》的申请人,按照下列程序参加经济适用住房选房和购房。
  (一)公布房源情况和选房程序。县规划建设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分类分批适时组织选房,选房前对经济适用住房地址、房价、预登记时间、选房时间和地点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在每一批公开销售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中,优先安排相应房源用于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购买。
  (二)公开摇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被拆迁人凭《拆迁协议书》和《准购证》直接参加选房;其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凭《准购证》参加当期选房资格公开摇号,摇号结果进行公示。摇中当期选房资格的申请人,凭《准购证》参加选房顺序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对未能摇中当期选房资格的申请人实行轮候制。
  (三)公开组织选房。县规划建设局集中组织公开选房,并向已选房的申请人出具《射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单》。
  (四)办理购房手续。购房对象凭《准购证》和《射阳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单》,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县规划建设局办理购房手续。
  第七条 在申办《准购证》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申购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射阳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所列证明材料中有虚假内容或购房者提供不实证件、材料以及瞒报、虚报有关情况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由县规划建设局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第八条 凡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应审批环节中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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