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01394346/2009-08147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农委 发文日期 2009-1-18 0:00:00
文号 射农〔2009〕10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县财政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农林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基础管理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制定标准切合实际,方便可行。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准确地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财务运行状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3、财务管理的责任、职责:单位财务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总帐会计为单位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核算、审核、检查、监督和财产物资管理。现金会计负责单位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业务工作。
  4、财务支出报批方法:财务支出采取由经手人签字,审核人审核和法人批报的方式。即:所有支出票据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支出的用途,审核人在发票左下方审核并签名,法人代表在发票的右上方批报。
  二、收入管理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收入的管理。所有收入必须全部足额解缴单位财务部门。收入主要包括:农田(水面)承包收入、林地 (苗木、伐树)收入、经营收入、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和农业专项补助收入,各类投资收溢、补助、捐增、赞助性收入等。非财务部门不得核算和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收入和私设“小金库”。
  三、支出管理
  支出是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必须从严从紧控制支出。各单位应优先保证工资性支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人员性经费支出,其次是保证生产经营性成本支出,最后才应考虑必要的公务商务活动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经常性费用开支标准:
1、清凉饮料费。根据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支出开支标准的通知》(射财行[2005]52号)文件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养路工、清洁工、驾驶员、炊事员、消毒员、锅炉工)每人每月5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40元,全年按四个月(6月16日至10月15日)计发”。
2、夜间加班费。单位常日班职工,临时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晚间工作时间超过二十三点(包括通宵)的,可增发夜间加班补助。夜间加班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元。
3、节假日补助费。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情况,经过批准,法定假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增发日工资收入的300%补助工资,但加班总计不得超过10天(法定放假日11天、星期天104天10%)。
4、综合补助(车补) 费。考虑到农林场圃大部分远离县城,职工上下班比较困难,以及近年来各类物价油价上涨等因素,应对无车辆的单位职工给予适当补助,月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5、电话补助费。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电话费实行包干定额补助,住宅电话费月标准为50元,手机话费月标准为200元;单位其他人员住宅电话费不予补助,手机话费给予适当补助,标准为:副职月标准为100元,场长助理和专职工会主席及总帐会计月标准为50元。以上话费补助随工资按月发放。
6、学习培训费。根据县财政局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习、进修发生的学费(或培养费)、培训费,学业结束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历、结业证书)后,可凭有效凭据报销。标准为:属于组织上选派的,可凭有效凭据报销三分之二;属于个人申请并经组织同意的,可凭有效凭据报销百分之五十。工作人员参加非学历学习、进修、培训发生的开支如属于组织上选派的,住宿费、往返路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报名费、考试费、书本费、学费、培训费等凭有效凭据全额报销”。
7、工会费、职教费。工会费、职教费按《工会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提取使用。
8、福利费。福利费根据财税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成本或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提取,由单位负责管理,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等,经费有结余的,可用于集体福利。
9、医疗保险费。鼓励单位参加县基本医疗保险,对目前尚未参加县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单位,结合县政府相关医保政策和单位实际,采取平时医疗费用包干,大病重病住院按比例报销的办法。包干标准:工龄在20年以内的(含20年),按每人每月15元发放;工龄在20年以上至退休之日前,按每人每月20元发放。大病重病住院报支标准:工龄在20年以内的(含20年)和工龄在20年以上至退休之日前,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分别按住院费用的60%和70%比例报销(参照县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规定办理,自费项目除外)。全年报销住院费用限额10000元。
10、差旅费开支标准。住宿费、交通费: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实行凭据按实报销的办法,按实际出差的天数计算报销(住宿标准控制在三星级以下)。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按市内、省内和省外,分别补助15元、20元和25元,县内出差和单位自备车出差不享受伙食补助费。驾驶员里程补助按每百公里2元补助,夜间开车超过23时的享受夜餐补助。
11、招待费开支标准。各单位按行政招待费用和商务招待费用分别核算和考核。行政招待费用必须严格控制在局纪检监察部门核定的限额之内。行政和商务招待费用总额要控制在收入的5%之内。超出部分按10%上缴系统内职工解困金。
12、奖金。各类奖金总额发放不得超过10000元。包括:目标任务完成奖、超产奖、招商引资奖、安全生产奖、综合治理(安定稳定)奖、计划生育奖等。所有奖金的发放均要按局年初文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巧立明目擅自发放。
奖励办法。单位设五个奖励档次享受奖金:单位法人代表(正职)、单位副职、场长助理和专职工会主席及总帐会计、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单位一般行管人员。五个档次的比例为1:0.8:0.7:0.65:0.6。
13、生产性非生产性开支标准。非生产性支出10000元、生产性支出50000元以上须书面报局批准后方可列支。
以上开支标准为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标准。
  四、工资管理
1、工资标准。按每年局年初制定的场圃财务绩效考核意见规定执行。单位党政正职月工资2300元,副职月工资1950元,助理、专职工会主席和总账会计月增工1830元,中层管理人员月工资1710元,单位一般管理人员月工资1590元。
2、管理要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2008年各场圃(含仍保留事业性质的单位)经局批准使用的行管人员实行岗位工资浮动制。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各岗位工作量大小、实际工作效率高低等因素,对此标准作适当调整或下浮,调整或下浮方案要经单位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并报局批准后实施,但下浮额度不得低于此标准的20%。单位自用的其他行管人员和后勤人员按略低于工资标准中一般行管人员标准发放工资,具体标准由单位自订。在场圃改革过程中经批准实行竞聘制的人员,在聘用期满前仍按竞聘方案中确定的岗位工资标准实行。所有行管人员的工资按70%以月计发,30%浮动,按年终考核结果予以兑现。单位退居二线人员的工资仍按局“三定”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
  五、合同和招投标管理
严格执行合同法和招投标管理规定。各单位在农田、林地(伐树)、渔塘等对外承包和基本建设投资招投标等工作中,要认真依照合同法和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认真负责地签定好各类合同。所有合同和招投标的全部资料交单位财务部门以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管理。所有签定的合同须报局备案。
  六、财产管理
1、库存现金定额管理。单位月底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3000元,不得大额使用现金支出,不得超出现金管理规定和范围使用现金,不得坐收坐支现金。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交银行。大额现金的存取须本单位派员陪同。下班后,办公室不得存放现金,如发生现金短少由个人负责赔偿。
2、银行存款及帐户管理。各单位只允许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帐户,如确因工作需要开设一般银行帐户须报局批准。任何单位银行帐户不得借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存货(材料、商品)管理。存货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以数量、金额明细核算。财会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对发生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办理有关入帐手续。
4、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归口管理,包干到人的原则。即:财务人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资产的使用负责自身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添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凡超过10000元以上的资产购置需由单位书面报告,报局批准后方可添置。固定资产处置、变卖、需由单位书面报告,经局批准后,按公开拍卖的手续进行办理;资产的报损、报废,需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列出清单,说明具体原因,报局或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入帐,进行帐务调整。
  七、票据管理
票据统一归口局财务审计科管理。各单位票据由单位财务人负责管理。票据由税务发票和农林系统内部结算收据组成,统一由单位总帐会计到税务部门和局财审科购领、保管和缴销,并督查所收款项及时足额的解交相关部门,严禁自行购买。
  八、预算管理
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的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农林场圃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各单位从2009年1月1日起,需将下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在上年度10月底前报局审批。未纳入预算的不得列入当年财务收支,如确需支出的,需在当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时进行调整,同时作出书面调整原因和理由。
  九、监督管理
1、建立民主理财和实行财务公开公示制度。各单位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严格执行县委射发[2006]10号文件有关财务公开、公示等规定,财务收支情况要按月按季及时公布上墙。即:次月的5日前公布上月(季)的财务收支情况(报表)和重大财务收支项目。重大项目需招标的要招标,维修项目和零星工程以及大件仪器设备、办公用品购置等10000元以上的须报局批准。 
    2、健全内部财务控制、牵制、监督制度。即:支出需经手人签字,审核人审核,法人签批。单位现金会计在支付(报帐)时把关,总帐会计负责审核监督。财务印鉴由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私章和总帐会计私章构成。局财务审计科负责对各单位财务收支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局纪检监督部门负责对重点工程、重点资金进行检查监督。
十、财务审计管理
加强对各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使财务活动合法化、规范化,财务审计工作由局财务审计科牵头组织实施。审计内容:包括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审计、单位法人离任和期中经济责任审计、重大经济活动专项审计等。审计时间安排:审计时间原则上对各单位每年审计一次,按季度审计或上下半年分批进行;对各类专项审计采用不定期的方法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各单位的财务审计意见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其整改纠正的执行情况,督促其按提出的意见加以整改完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局领导。
  本制度从2009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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