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射阳县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隐患及河道养殖捕捞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14 00:00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隐患及河道养殖捕捞设施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十次常务(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射阳县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隐患及河道养殖捕捞设施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好今年县人代会1号议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大局稳定,坚决消除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污染隐患,全面提升饮用水源地水质,确保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长治久安和县内主要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状况,决定在全县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隐患及主要河道行洪障碍物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城乡饮用水供给水质安全为目标,利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以改善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为目的,全面清理整顿县内主要河道内行洪障碍物,以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为手段的饮用水源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城乡饮用水水量充足、水质优良、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具体方案

  (一)清理河道养殖捕捞设施实施方案

  1、工作重点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所有养殖捕捞设施,以及所有河道内的网箱、拦网养殖设施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台帐。

  (2)各镇区按照方案要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捕捞户以及县主要河道内的养殖户签订拆除协议,限期拆除养殖捕捞设施。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捕捞设施以及未从事养殖的养殖设施必须在协议签订后限期拆除,对正在从事养殖的养殖设施必须在春节前拆除。

  (3)县环保、水利、渔业等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力配合,强化督查,确保各镇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养殖捕捞设施的清除任务。

  2、工作步骤

  (1)明确清理范围 (10月中旬)

  全面清理拆除全县所有河道的养殖捕捞设施,各镇区要成立专门班子,对区域范围内所有水域的养殖捕捞设施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根据县环保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对全县三大主要河道养殖捕捞设施调查统计情况,建立相应台帐,并由县领导小组交办给相关责任镇区。

  (2)集中整治阶段(10月下旬至2010年3月)

  10月30日以前,以县政府名义发布通告,并集中时段在县各新闻媒体刊播。以县政府名义,向全县所有河道的养殖捕捞户逐户发放清理拆除通知。

  11月上旬以前,由各镇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负责与辖区范围内的有关清理拆除对象逐一签订清理拆除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目标要求、时间节点。要求所有养殖户不得再投放鱼苗,在年底前出售网箱所有成鱼并自行清理拆除河道养殖设施。对每一户拆除对象,要明确专人对接,严格按照既定要求开展清理拆除工作,坚决防止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

  11月下旬,各镇区将清理协议签订情况以及养殖捕捞设施拆除情况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3月,各镇区负责对辖区河道内的养殖设施进行强制清理拆除,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县水利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组,配合各镇区做好强制清理拆除工作,并由各镇区将辖区内河道养殖设施强制清理拆除情况上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隐患实施方案

  1、工作重点

  (1)对射阳河及全县所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面源污染、养殖污染等进行排查摸底。

  (2)各镇区按照方案要求,负责清理区域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隐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射阳河沿线的污染隐患进行清理整治。

  (3)县环保、水利、渔业、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严格执法,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隐患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工作要求

  (1)全面调查摸底。10月中旬前,对全县所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面源污染、养殖污染等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形成台帐。

  (2)关停整治企业。10月份,对射阳河沿线的林芳造纸、森德复合肥两家企业实施关停,对金马油脂、春竹香料、坚固水泥等3家企业加强监控检查,确保达标排放。

  (3)加强水质监测。强化对射阳河沿线4处取水点(射阳闸、学尖渡口、五汛渡口、射阳与阜宁交界处界面)以及所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的水质监测,正常情况下每15天监测一次(特殊时期根据需要适时监测),并向领导小组成员通报监测结果。

  (4)治理面源污染。10月份,由农林局牵头,环保局配合,各镇区负责,加强对全县所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线的农业面源污染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沿线的畜禽养殖污染和化肥农药等污染。由农林局负责草拟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等农业污染整治方案。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目标责任

  各镇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方案提出的目标,明确责任抓落实。各镇镇长、各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要定期研究解决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隐患及河道养殖捕捞设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清理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既定目标,落实责任,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分步实施,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协调联动

  在县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联合督查、联合整治、联席会议等形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开展清理工作,逐步建立起政府负责、部门齐抓、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力争把我县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隐患及河道养殖捕捞设施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严格督查考核

  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隐患及河道养殖捕捞设施工作责任大、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方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县成立四个督查组,不定期地开展督查工作。各责任单位及时将清理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报县饮用水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饮用水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验收。县政府对这项工作将进行专项考核,县财政对相关工作成绩突出的镇区将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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