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7070337G/2009-07946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09-10-28 0:00:00
文号 射人发〔2009〕26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县教育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2009年元月岗位工资所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工作年限按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年限口径计算。
  2.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达到《射阳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规定年限时,自当年元月起调整岗位津贴标准。
  3.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自职务(技术等级)变动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技术等级)的岗位津贴标准。
  4.长期病假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生活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按原标准发放。
  5.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局审核后报送人事、财政备案后确定,并由县教育局组织实施。
  6.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在考核结果审核后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从次月起停发 3 个月、6 个月。生活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予发放。
  7.享受义务教育学校中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主要包括与外县紧邻的边远艰苦的农村学校。
  8.正在被立案(或被停职)审查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在被审查期间暂不列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因受处分未参加工资套改领取生活费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不列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上述人员原有各项待遇不变,待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出台后,再按规定确定其待遇。
  9.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按现行退休费标准所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和退休前的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实施绩效工资之后退休的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执行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
  10.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按350元标准发放,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退休人员中正科级标准执行。
  11.民办人员的绩效工资参照射政办法[2009]131号文件执行,由教育局审批。 
  
  

射 阳 县 人 事 局

射 阳 县 财 政 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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