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全县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射阳县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等行为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通知,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二、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或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可以对合同主体以外的内容予以变更。预购人直系亲属之间更名或者增减购买主体,可以参照合同变更办理。
三、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或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解除的备案手续,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购人与开发企业双方协商,就变更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或者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裁判,取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二)开发企业登陆“射阳县房产信息网”,在网上备案操作系统提出合同变更或解除备案申请,下载并填写商品房合同备案更改申请表,并说明具体变更、解除理由;
(三)合同双方持加盖出卖人公章的申请表、买方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说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到县房管所提出合同变更、解除备案申请;
(四)县房管所接受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与解除备案的答复,做出答复后,申请人不得撤回变更、解除备案申请。
五、合同双方申请房价等内容变更,预购人直系亲属之间更名或者增减购买主体,以及解除合同备案的,如已办理预告登记,需先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六、解除合同备案的商品房统一在“射阳房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两周,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套型、价格、面积和售房单位联系方式等。公示结束后,该商品房方可再次上市销售。
七、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网络信息服务费。
八、合同双方不应对已实际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申请解除合同备案。
九、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商品房不适用本通知。
十、本通知自二00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射阳县规划建设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