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射阳县百家惠民药店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2-26 00:00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射阳县百家惠民药店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射阳县百家惠民药店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巩固我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成果,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药品,特制定“百家惠民药店”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最大程度地惠及弱势群体,最大限度地提供优质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购药”为服务理念,加快惠民药店建设,切实缓解农村群众购药难、购药贵的问题,实现“真心惠民、真正惠民”的目标。

二、总体目标

  2009年在全县农村建成100家惠民药店,根据辖区人口现状,本着便民的原则,以药品连锁配送公司为依托,力争到2009年底在全县建立起覆盖所有乡镇、统一基本药物供应品种、统一质价、管理规范的惠民药店。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持有《低保证》、《残疾证》及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 

四、服务内容 

  1、惠民药店提供以购入价为基础,最高加价率不大于10%为销售价,向服务对象提供基本药物。 
  2、处方药品配方上,无特殊要求的,均以同类药品中的最低售价进行配方。 
  3、根据患者需要,增加拆零销售的药品品种,拆零销售的药品品种达到20种以上。 
  4、提供清理家庭小药箱服务,提供免费测血压、量体温、测血糖等健康服务。 
  5、实行24小时供药,提供免费纯净水和一次性使用水杯,为服务对象优先配药,免费送药上门。 
  6、免费赠送健康资料,定期开展合理用药知识宣传、咨询。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2月1日-2009年3月31日) 

  开展有关专题调研,制定完善工作方案、措施和评定标准。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宣传动员,提高零售药店对该项工作的目的、意义以及要求的认识。 

  (二)申请评定阶段(2009年4月1日-2009年4月30日) 

  督促零售药店按照惠民药店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达到惠民药店标准的企业于2009年4月15日前报送《射阳县农村惠民药店申请评定表》(详见附件)至盐城市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综合监管科。2009年4月16日-2009年4月30日,由盐城市射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定,并发给惠民药店专用标识。 

  (三)先行试点阶段(2009年5月1日-2009年5月31日) 

  在符合惠民药店标准的药品零售企业中,选取20-30家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
 
  (四)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6月1日-2009年11月30日) 

  根据试点经验,全面开展百家惠民药店建设工程。 

六、运行机制 

  1.惠民药店严格按照《射阳县惠民药店管理办法》运作,单体药店严格按GSP管理,连锁门店接受药品连锁公司管理,且药品全部由连锁公司统一配送。 

  2.惠民药店实行同一价格经营,所有药品必须标明价格,公示《惠民药店经营品种指导目录》和市场药品价格信息,对困难群众实行惠民价。困难群众凭《低保证》、《残疾证》及农村“五保户”证明可享受购药优惠,但每户每月限购总价值不超过二百元人民币的药品。 

  3.药品连锁公司要加强内部的协调管理,确保各经营网点的服务对象、内容和标准一致。 

  4.惠民药店应设置公示栏和举报电话,公开服务对象、优惠标准以及当月优惠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向所在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月报表。 

  5.惠民药店不得拒绝困难群众优惠购药,或该优惠而不优惠。否则,困难群众可以向所在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查实,将取消惠民药店资格,并将根据惠民承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惠民药店建设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射阳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立百家惠民药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百家惠民药店建设工作。 

附件:1、《射阳县惠民药店管理办法》; 
   2、《射阳县惠民药店标准》; 
   3、《射阳县惠民药店申请评定表》; 
   4、《射阳县惠民药店承诺书》。 


附件一:  射阳县惠民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用药负担重的问题,向困难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根据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民药店的日常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惠民药店,是指向群众集中居住地区的低保、残疾及五保人员提供以购入价为基础,最高加价率不大于10%销售基本药物(见惠民药店经营品种指导目录)的药店。 
第四条 申请惠民药店的条件: 
(一)位于群众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域。如已有药店分布的,可由现有药店申请,报经药监部门确定;如无药店分布的,可新开办惠民药店; 
(二)提供药监部门制定的《惠民药店经营品种指导目录》中所列的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经营的品种结构合理,适合低收入人群的消费能力; 
(三)具备较好的药品采购网络和价格优势; 
(四)必须按照有关要求以最高加价率不大于10%为销售方式承担低保、残疾及五保人员每人每月200元以内的购药需求,并完成政府部门在保障低收入人群权益方面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经药监部门确认达到惠民药店条件后,发给惠民药店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的期限为两年,到期后由惠民药店向药监部门重新申请。 
第六条 开办惠民药店的程序同申办普通药店,县药监局在审批时优先办理。 
第七条 惠民药店需要申请社保定点资格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八条 申请者在开办惠民药店时必须签署《射阳县惠民药店承诺书》,并严格履行承诺。惠民药店应建立惠民对象档案和惠民服务记录,药监部门对惠民药店履行承诺及服务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对未履行承诺内容或惠民服务造假者,取消惠民药店资格,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取消其社保定点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射阳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二:  射阳县惠民药店标准 

1、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台帐记录齐全; 
2、从信誉好、实力强的药品连锁公司购进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3、使用统一标价签,明码标价,公平买卖,开具销售凭证; 
4、经营品种以非处方药为主,非处方药品种不得少于总品种的80%; 
5、在新闻媒体及店堂内发布的药械广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无虚假广告; 
6、营业场所、生活区完全隔离,卫生整洁,环境布置合理,柜台货架整齐,标志醒目; 
7、不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药械; 
8、建立惠民对象档案和惠民服务记录; 
9、从业人员每年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无传染性疾病; 
10、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惠民经营理念,24小时为民服务,实践真心惠民、真正惠民的承诺,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附件三:  射阳县惠民药店申请评定表 

单位名称(盖章) 
地  址 电  话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负 责 人 
营业执照证号 质量负责人 
单位自我评价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公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评定结果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四:  射阳县惠民药店承诺书 

作为惠民药店,我药店向社会各界郑重承诺: 
一、坚持从信誉好、实力强的药品连锁公司购进药品,不销售假药、劣药。 
二、严格按照GSP规范管理药店。 
三、正确向消费者介绍药品性能和安全用药知识,店内无虚假广告,不以任何形式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不经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暂停销售的违法广告药品。 
四、提供包括《惠民药店指导经营品种目录》中所列的质优价廉药品,经营的品种结构合理,符合低收入人群的消费能力。 
五、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低保、残疾和农村五保人员购买药品,在规定范围内以惠民价格销售。 
若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接受有关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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