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科室:
为了认真落实县委《关于加强党代表监督工作的意见》(射发[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贯彻《党员监督条例》,深化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充分发挥党代表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强机关党内民主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各项工作,经局党支部研究,决定建立党代表监督制度。现就建立党代表监督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党代表监督工作制度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新论断。党代表是《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六种监督主体之一,享有充分的监督权利。开展党代表监督工作,有利于增强党员干部的勤廉意识,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推动局党支部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保障各项审计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有利于提高局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领导班子驾驭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能力。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建立党代表监督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接受监督和参与监督的意识。
党代表监督工作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围绕审计服务中心的具体工作任务,突出对局机关重大经济事项、行政处罚、干部提拔任用、年度重点工作等方面,积极主动自觉接受党代表监督,在现有的审务政务公开、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开放审计,多层面、多渠道地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对权力运行的监控,促进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审计工作勤政廉政,促进机关民主和谐。
二、党代表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主动接受党代表监督的对象为全体审计干部。主要监督班子成员的团结、民主、廉洁、创新情况,其他审计干部勤政廉政及作风建设情况。
党代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力,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四)党务、政务、审务公开情况。
(五)本局重大经济决策。
(六)审计查出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审计处理、处罚;案件移送情况。
(七)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工作重点、创新成果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八)发展党员、提拔任用干部情况。
(九)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在权力运行监督,民生资金监控、工程决算审计、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等重点方面的工作情况。
(十)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十一)群众关心的其它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领导交办事项完成情况。
(十二)其他服务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情况。
三、党代表监督工作制度的运行方式
党代表监督工作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紧贴审计工作目标任务,突出对重点工作事项的决策、执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的监督,形成融事前、事中、事后于一体的监督模式。针对我局党代表监督的主要内容,采取发函汇报与邀约监督二种方式进行。发函汇报是指每季度将审计工作情况以《审计要情》、《审计结果公告》等书面形式的汇报材料,寄送党代表接受监督。邀约监督是指定期、不定期地主动邀约县相关党代表监督小组及县党监办人员,到审计局进行实地监督。定期邀约监督是在每年6月、12月分别举行专题党代表监督汇报会,对党代表监督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汇报,接受党代表的质询、听取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定期邀约监督是指审计工作中,出现党代表监督的主要内容事项时,在决策、执行过程中,主动邀请县相关党监小组和县党监办成员来本局听取具体事项的工作汇报,检查办事程序、监督工作开展,并接受党代表的质询、意见和建议。在定期接受党代表监督的会议上,还要将接受党代表提出的质询、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结果反馈。
四、党代表监督工作的组织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局党支部成立党代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吴冠荣同志担任组长,杨耀华同志任副组长,本局全体班子成员为组成人员,负责党代表监督工作的组织安排,牵头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杜龙华同志具体负责党代表监督工作的日常事务,建立党代表监督工作台账,及时记载党代表监督工作情况。
二是强化意见办理。对党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统一由局党监工作办公室负责登记“党监工作台账”,涉及全局整体工作的,由局党支部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办理;涉及相关科室的,及时向局分管领导回报,按照归口办理原则,交相关科室办理,并督查落实到位。各科室对党监工作交办事项要积极认真办理,不得久拖不结或敷衍了事,对党代表提出的相关事项,实行限时办结、限时整改、问题销号制度,定期向党代表反馈问题整改和意见建议落实情况,确保党代表监督制度运行有效,达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的目标。
三是强化督查考核。将党监工作交办事项列入年度责任制考核。凡出现党监工作不力,或在县党监小组组织的测评中满意度未达到70%的相关责任人,不得进入年度工作评先评优。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轮岗、待岗处理。
以上意见,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