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各科、室、会、队:
为进一步规范出具个体经营状况说明,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个体工商户档案保存实际情况,现对出具个体经营状况说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需要出具个体经营状况说明的,应填写《个体经营状况说明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开业登记申请表、管理费发票、会员费发票、缴费手册、税务登记证等直接证明其从事个体经营的材料作为附件。
二、出具个体经营状况说明,由辖区分局审查把关,经分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分局公章后,县局方可盖章。
三、县局档案室对出具的《个体经营状况说明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要统一登记,定期归档。
盐城市射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